• Skip to primary navigation
  • Skip to main content
  • Skip to primary sidebar
  • Skip to footer
location icon香港中環雪厰街二號聖佐治大廈五樓503室phone-icon +852 2868 0696 linkedintwitterfacebook
OLN IP Services
close-btn
OLN IP Services
Get bespoke and commercially-driven advice to your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arn More
OLN IP Services
OLN Online
close-btn
OLN Online
Powered by Oldham, Li & Nie, the law firm of choice for Hong Kong’s vibrant startup and SME community, OLN Online is a forward-looking and seamless addition to traditional legal services – a true disruptor.
Learn More
OLN IP Services
  • 繁
    • ENG
    • 简
    • FR
    • 日本語
Oldham, Li & Nie
OLN IP Services
close-btn
OLN IP Services
Get bespoke and commercially-driven advice to your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arn More
OLN IP Services
OLN Online
close-btn
OLN Online
Powered by Oldham, Li & Nie, the law firm of choice for Hong Kong’s vibrant startup and SME community, OLN Online is a forward-looking and seamless addition to traditional legal services – a true disruptor.
Learn More
OLN IP Services
  • 關於
        • 獎項與排名
        • 企業社會責任
  • 專業服務
        • 加拿大公證服務
        • 中國事務
        • 香港僱傭法和商業移民法律服務
        • 破產法
        • 爭議解決
        • 投資基金
        • 公證服務
        • 長者法律服務
        • 家事法
        • 保險
        • 私人客戶 – 遺產規劃和遺囑認證
        • 商業詐騙和資產追踪
        • 人身傷害法
        • 稅務諮詢部
        • 中國委托公証服務
        • 知識產權法
        • 金融服務監管部
        • 日本事務
        • 公司和商業法
        • Startups & Venture Capital
        • 法國事務
        • 合規、調查和執法
        • 加拿大公證服務
        • 中國事務
        • 家事法
        • 知識產權法
        • 香港僱傭法和商業移民法律服務
        • 保險
        • 金融服務監管部
        • 破產法
        • 私人客戶 – 遺產規劃和遺囑認證
        • 爭議解決
        • 人身傷害法
        • 日本事務
        • 投資基金
        • 稅務諮詢部
        • 商業詐騙和資產追踪
        • 公證服務
        • 法國事務
        • 公司和商業法
        • Startups & Venture Capital
        • 長者法律服務
        • 中國委托公証服務
        • 合規、調查和執法
  • 律師團隊
  • 最新消息
  • 辦事處

Suite 503, St. George's Building,
2 Ice House Street, Central, Hong Kong

Tel. +852 2868 0696 | Send Email
linkedin twitter facebook
OLN Blue

OLN

  • Block Content Examples
  • Client Information & Registration
  • Contact Us
  • Cookie Policy (EU)
  • Globalaw
  • OLN Podcasts
  • Privacy Policy
  • Review
  • Test Blog
  • 加入我們
  • 專業服務
  • 律師團隊
  • 我們的歷史
    • 獎項與排名
    • 高李嚴律師行的企業社會責任
  • 所獲獎項
  • 標準服務條款
  • 聯繫我們
  • 評價
  • 評語
  • 辦事處
  • 關於我們
  • 高李嚴律師行
  • 高李嚴律師行和社區
  • 關於
        • 獎項與排名
        • 企業社會責任
  • 專業服務
        • 加拿大公證服務
        • 中國事務
        • 香港僱傭法和商業移民法律服務
        • 破產法
        • 爭議解決
        • 投資基金
        • 公證服務
        • 長者法律服務
        • 家事法
        • 保險
        • 私人客戶 – 遺產規劃和遺囑認證
        • 商業詐騙和資產追踪
        • 人身傷害法
        • 稅務諮詢部
        • 中國委托公証服務
        • 知識產權法
        • 金融服務監管部
        • 日本事務
        • 公司和商業法
        • Startups & Venture Capital
        • 法國事務
        • 合規、調查和執法
        • 加拿大公證服務
        • 中國事務
        • 家事法
        • 知識產權法
        • 香港僱傭法和商業移民法律服務
        • 保險
        • 金融服務監管部
        • 破產法
        • 私人客戶 – 遺產規劃和遺囑認證
        • 爭議解決
        • 人身傷害法
        • 日本事務
        • 投資基金
        • 稅務諮詢部
        • 商業詐騙和資產追踪
        • 公證服務
        • 法國事務
        • 公司和商業法
        • Startups & Venture Capital
        • 長者法律服務
        • 中國委托公証服務
        • 合規、調查和執法
  • 律師團隊
  • 最新消息
  • 辦事處

新冠疫情暴露了香港破損的法院制度亟待修復

Test Blog

新冠疫情暴露了香港破損的法院制度亟待修復

January 22, 2021 by OLN Marketing

此文章由高國峻律師撰寫發表於2020年12月28日《南華早報》

11月,習近平主席重申”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中國法律界全體成員必須”確保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法律”。

這些言論進一步激起了香港有關司法獨立完整性的辯論。然而,香港廣泛的法律界只關注形勢如何發展,而完全忽視了“法庭上的大象”。香港的法院制度正在遭到破壞。在法庭上處理民事案件,包括婚姻訴訟而花費時間是荒謬的。拖延正義就是拒絕正義。 

我們的法院制度就像一輛備受推崇的老式勞斯萊斯,“法治”為其標誌性女主角。但不幸的是,座椅的皮質已破舊,油漆也幾十年沒有翻新過,發動機需要徹底檢修,電子配件也狀態欠佳。 

最重要的是,法院缺乏長期應對新冠疫情的能力。香港法院從二月至四月在第一波疫情期間關閉,就約有9萬宗案件受到影響,占年度案件總量的近20%。隨著時斷時續的限制措施,法院逐漸恢復,直到出現了第四波疫情。法院雖然會保持開放,但隨著限制社交距離措施的收緊,將會再次導致聆訊和審議庭數量的減少。

由於大量出現的庭審延遲和停滯,人們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價。想想那些離婚的夫妻:在疫情爆發之前,由於家事法庭的嚴重積壓,他們等待聆訊的時間就要長達9個月。而現在,隨著法庭的關閉和限制社交距離措施,這些額外出現的延遲,給這些家庭尤其是孩子們,在本已痛苦不堪的離婚過程中帶來了更大的傷害。

Jarndyce v Jarndyce是查理斯·狄更斯在《荒涼山莊》中虛構的一個法庭案件,是關於高等法院對一筆巨額遺產處理的故事。這個官司曠日持久,一直延續到第三代人才得以解決。它雖然最終以原告取得勝利結束,但全部遺產最終卻用來支付了訴訟費,“竹籃打水一場空”。這是狄更斯對法庭訴訟曠日持久和費用昂貴的批判,在這個故事裡,他建議任何可能成為原告的人:”忍受任何錯誤都比你來這裡打官司要強”!

這些話放在任何司法管轄範圍內都是至理名言——如果你能解決,就絕不要上法庭。不過,如果我們看看香港破損的法院制度,這尤其貼切。如今一個向高等法院提出索賠要求的原告可能需要等待長達18個月才能輪到聆訊。但即使取得判決成功,裁決的執行也遙遙無期。

金鐘的香港高等法院不僅是費用排名前10%的訴訟管轄區之一,也是訴訟進程最慢的後20%之一。

對原告來說這並不是僅有的。許多被告對他們提出索賠,但在被告花費了大量法律費用以及漫長地等待,到為他們辯護之後,才發現這些索賠是毫無根據的。對於原告而言,令人痛心的是,儘管這是一個有成功機會的案件,但他們只有在被告有時間處置了任何資產或者以其他方式申辯貧窮之後才會被帶到法庭上。

即使是官司打贏了,執法也是不確定的,很可能整個過程要花費雙倍的時間。再加上上訴程式,可能會使當事人在法庭上的時間再次翻倍。因此,香港的法律制度令律師和大眾都非常焦慮和氣憤也就不足為奇了。
這種狀況與我們法官的優秀素質毫無關係。我們的司法部門做得很好,我們應該全力支持他們。這只是因為缺少輔助工作人員和法官以及流行的根深蒂固但卻不合時宜的做事方式導致的結果。比如,不用電子檔案,卻帶著大量盒裝檔上法庭的幾百年前的舊習慣,但現在只要個ipad就夠了。

為了視野更加開闊,OLN最近通過説明創建國際律師事務所網路Globalaw,對全球54個司法管轄區的訴訟程式進行了調查。

調查發現,在這54個司法管轄區中,香港不僅是訴訟費用排名前 10% 的司法管轄區之一,而且也是訴訟進程最緩慢的後20%之一。香港有理由為自己的法律制度感到自豪,但香港的法律制度就像那輛老勞斯萊斯一樣,花費昂貴卻反應遲鈍,亟需進行大修。

其他司法管轄區已經表現出願意利用技術手段來提高法院制度的效能,並且在疫情期間已行之有效。例如,英國多年來一直在其法院制度中使用視訊會議和遠端解決方案。新加坡自2000年以來就有了無紙化法院,這使得他們能夠在整個疫情期間使用電子檔案系統。

在香港,我們迫切需要加倍努力,集中精力進行法院制度的修繕工作。我們必須徹底地修復法律制度的基礎設施,以阻止它繼續妨礙法院發揮效力,使他們為公眾的利益工作而不是為律師的利益而工作。

如果我們想以自己的法律制度為傲,那麼就讓我們從徹底改革法院制度開始。我們生活在21世紀而不是狄更斯的同時期。

Gordon Oldham是OLN的高級合夥人。他是一位資深的香港律師和商人。

Filed Under: 爭議解決

Lasmos案及以後:魚與熊掌可以兼得嗎?

January 18, 2021 by OLN Marketing

作者: 梁泳澤律師

(本文章發表於2020年5月的《香港律師》雜誌上:http://www.hk-lawyer.org/sites/default/files/e-magazines/HKL-MAY-2020/viewer/desktop/index.html?doc=917CC81E9107138E6C05E7B46F3C9397#page/34

法庭該如何處理就僅基於指稱債務(其為某仲裁條款之標的事項)而提出的清盤呈請呢?仲裁條款與清盤呈請之間的相互作用,導致近期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中出現互相矛盾的判決。儘管普遍接受的是,清盤法律程序不具可仲裁性,因此不存在因仲裁而自動、強制性或非酌情地擱置對清盤法律程序,但當以酌情權決定涉及仲裁條款的清盤法律程序應否予以擱置或撤銷時,不同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法院卻採納了不同的方案。具體而言,該等不同方案是:

  1. 只有當與指稱債務有關的爭議是基於真正及充分理由,才應擱置或撤銷有關呈請(傳統方案);
  2. 除完全例外情況外,應一律擱置或撤銷有關呈請,而不必調查與該指稱債務有關的爭議是否真正基於充分理據(Salford Estates方案);
  3. 除特殊情況外,呈請一般應予撤銷,前提是債務人已採取仲裁條款下規定的步驟(Lasmos方案)。

上述各方案的主要差別已在其他地方詳述 (例如見《仲裁條款對清盤呈請的影響:不管怎樣,仲裁解決?》一文,香港律師,2019年11月號),在此不予贅述。本文將批判性地探討Lasmos方案及提出如何調和各方案,並主張容許法庭在無管轄權情況下,裁定某項指稱債務 (其為某仲裁條款之標的的事項)是否存在真正及實質性的爭議,是要魚與熊掌、二者兼得。最後,本文會恭敬地提出Salford Estates方案是香港應當採納的唯一合乎邏輯的方案以作總結。

Lasmos方案

回顧在Re Southwest Pacific Bauxite (HK) Ltd [2018] 2 HKLRD 449一案中,原訟法庭法官夏利士對傳統方案不予採納,並裁定倘符合以下三項條件,一般而言應撤銷清盤申請(除特殊情況外):

  1. 有關公司對指稱債務提出爭議;
  2. 產生指稱債務的合約包含一項仲裁條款,當中涵蓋任何與該債務有關的爭議;
  3. 有關公司採取仲裁條款所規定的步驟,以開展合約規定的爭議解決程序。

(Lasmos方案)

前兩項要求並不存在爭議。就第三項要求而言,其值得密切關注的是它代表了尊重訴訟各方選擇爭議解決機制與保留債權人就債務(其為仲裁條款標的事項)在受限情況下提出呈請之權利兩者間的一個創新妥協。儘管夏利士法官清楚知悉,仲裁庭假如已在實際處理相關爭議事項,法庭便不應以無力償債為由將債務人公司清盤,但假如該公司並未在有關仲裁條款下採取任何其規定的步驟,則清盤程序仍可進行。在這一新看法下,「僅依據該仲裁條款」就債務提出爭議仍有欠妥善。

上訴法庭的觀點

目前為止,上訴法庭已在兩宗破產案件的判案中審視Lasmos方案。該兩宗案件的上訴皆被駁回,原因是Lasmos方案中的要求未完全被遵守。儘管Lasmos方案在該兩宗案件中未獲正式採納,但它實質上訂定了在涉及仲裁條款的情況下,將清盤呈請予以擱置或撤銷的必要條件。就本文目的而言,上訴法庭的看法很有趣。

在But Ka Chon v Interactive Brokers LLC [2019] 4 HKLRD 85一案中,上訴法庭提到債權人獲賦予法定權利,以無力償債為由提出清盤呈請。要求債權人在符合該三項要求後證明存在特殊情況,使該法定權利的行使被排除或限制,乃違反公共政策。上訴法庭看來認為,即使已開始進行仲裁,但法庭仍可裁定該指稱債務是否確實存在實質性的爭議。此外,清盤程序被認為有別於以一般令狀提起的訴訟,原因是前者僅屬於集體補救 (class remedy),並不涉及強制執行合約或就當事方之權利及責任作出裁定,因此法庭僅根據未獲承認的債務 (其為仲裁之標的事項)來審理清盤呈請並非有違常理。上訴法庭雖然承認傳統方案可能未給予仲裁條款充份重視,但並未明確說明多重視才算充分。

在Sit Kwong Lam v Petrolimex Singapore Pte Ltd [2019] HKCA 1220一案中,第三項要求被認為是 「明智的」,因為它向法庭證明債務人有真正的仲裁意圖,而,「僅因為仲裁協議的存在,便將清盤呈請撤銷或擱置則是不合常理」。債務人若對債權人並無實質性申索,上訴法庭認為債務人仍應展開仲裁程序,並要求作出無法律責任的宣告,以表明其具有「真正仲裁意圖」。

評論

採納Lasmos的第三項要求並非完全不存在問題的。首先,此項要求源自何處尚不清晰。

第二,這項要求反常地扭轉了由債權人(原告人)展開按合約規定的爭議解決程序之通常責任,並將該責任置於債務人(被告人)身上,這與按兵不動,只等待原告人採取行動的一般抗辯策略相違背。作者對為何存在此項要求提出質疑,尤其是夏利士法官認為,在不首先確定債務人公司是否具有真正抗辯理由情況下,反對要求債權人就某項爭議進行仲裁是不合理的做法。同樣不明確的情況是,是甚麼法律規則明確規定,債務人須在有關的時效期限屆滿之前的任何特定時間根據仲裁條款下採取其列明步驟。

第三,也許亦是最重要的一點是,這項要求似乎並無邏輯上的依據。正如鮑晏明法官(其當時的職位)在Re Jade Union Investment Ltd [2004] HKEC 306一案中裁定的,即使債務人有責任證明有關債務事實上是具有實質爭議理由而提出,但根據仲裁條款展開的仲裁,與所需證明無關,因其本身並不能履行該舉證責任。不管如何,即使債務人公司並無採取積極步驟進行仲裁,也並非必然可以說當債權人實際展開仲裁時,債務人公司並無真正意圖對債務提出異議。

儘管(如上訴法庭在But Ka Chon一案所提出的)仲裁已展開,但法庭仍可以裁定有關債務並非真正在具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提出的爭議,則似乎並無好的理由說債權人不應主動展開仲裁並同時提出將債務人公司清盤的呈請。正如上訴法庭在But Ka Chon一案中批評債務人逾四年時間並未採取任何步驟展開仲裁一般,這批評同樣也可以加諸於債權人上,況且假如債權人主動展開仲裁(原告人通常會作如此),將可節省許多時間。法庭顯然了解對一旦展開的仲裁進行干預所具的敏感性,因此要求債務人藉仲裁尋求宣告沒有法律責任,從而保留債權人僅憑債務(其為某項仲裁條款之標的事項)而向債務人提出呈請的權利。

僅根據仲裁條款的存在而撤銷或擱置清盤呈請,此舉是否合理呢?道理也許是這樣。如果是就某項指稱債務而提出清盤呈請,法庭最終必須考慮該公司是否無力償債(Hollmet AG v Meridian Success Metal Supplies Ltd [1997] 4 HKC 343)。假如債務不存在,便不可能有無力償債情況的出現。因此,當仲裁庭可以裁定根本無債務存在時,法庭僅基於受仲裁管轄的指稱債務,便以無力償債為由將一家公司清盤,這做法並不合理。在法庭對指稱債務的實質並無司法管轄權情況下,讓其裁定關於指稱債務的爭議,是否真正具有實質理由而提出,絕對是有違邏輯。 債權人(呈請人)不可能兼得魚與熊掌的。

另一方面,Jinpeng group Ltd v Peak Hotels and resorts Ltd BVI HCMAP 2014/0025 案及 2015/0003案被引用作為儘管仲裁已展開但法庭仍行使酌情決定權任命清盤人的例子。看雖如此,但經仔細審視,該案事實上並不支持表面看似的結論。

首先應當指出的是,在Jinpeng案中任命清盤人的申請是基於公平公正理由而提出(而並非基於無力償債理由)。雖然東加勒比上訴法庭對債務進行了審視,並認為並非基於真正及實質性的理由提出爭議,但仲裁的展開被認為是「一項有利於批准擱置原訴申請以等待仲裁結果的因素」。Jinpeng案因此帶出對指稱債務的爭議是否基於真實及實質性理由而提出來進行審視是浪費時間,尤其是在仲裁已展開的時候,因為在該項決定與仲裁展開之間作出權衡並不能為清盤提供理據。最終,任命清盤人的理據是絕大部分貸款收益都不知所蹤而無從作出交待這個無法被接受的情況。因此,Jinpeng案實際上與Salford Estates (No 2) Ltd v Altomart Ltd (No 2) [2015] 3 WLR 491案是相符而非有所區別的。Jinpeng案的該等令人不可接受的情況可說是「例外」(按Salford Estates方案的說法),原因是它與指稱債務的存續無關。

難題

鑑於以無力償債為由提出清盤呈請的法定權利,以及並不存在自動擱置清盤法律程序以利進行仲裁的做法,法庭應如何處理一項僅就某項指稱債務而提出之法定索求,而其在當中並無司法管轄權的清盤呈請?這項難題的出現,似乎是由於法庭太快接納一項在法定索求中提出的指稱債務。這情況在Hollmet一案中最為顯見。羅傑志法官(其當時的職位)當時稱:「在我看來,在某項爭議獲得適當確立之前,債務將會存在」。個人認為,這一說法屬不合邏輯。債務之所以存在,並非因為債務人適當確立爭議的存在,而是因為債權人履行了其債務舉證責任。

儘管並不適用於清盤情況,《破產條例》第9條(其規定在聆訊過程中,法庭必須要求證明呈請債權人的債務)及《破產規則》第70條(其規定凡債務人已給予爭議通知的事項均須予以證明)可就上述主張提供支持,即就債務進行舉證的責任是在呈請債權人身上(Re Glory Garment Factory [1985] HKEC 475)。

正如夏利士法官在Lasmos案內被認可的是,儘管應否作出清盤令的問題屬於不可仲裁,但並不能因此認為,呈請人與該公司之間與就確立呈遞清盤呈請書之地點而依據的債務有關之爭議同樣是不可仲裁的。某項指稱債務倘為仲裁條款之標的事項,那麼法庭便無權裁定呈請債權人是否已履行與指稱債務有關的舉證責任,原因是法庭對此並無司法管轄權。因此,法庭接下來要裁定的真正問題是,除了該指稱債務外,是否還有其他情況可以證明清盤令的作出是有理據的(即是在Salford Estates方案中提及的特殊情況)。

解決方法

解決這項難題的明顯處理方法是採用Salford Estates方案,而它在邏輯上是無法反駁。然而,目前在普通法領域中對此尚沒有普遍共識。

毫無疑問,Salford Estates方案的確讓人產生一些疑慮,因為與其他債權人相比,Salford Estates方案使仲裁條款下的債權人處於劣勢,從而使仲裁的吸引力降低(參看《仲裁條款對清盤呈請的影響:不管怎樣,仲裁解決?》一文,同上)。然而,並無法律政策規定仲裁應成為最受惠的爭議解決機制。通過同意接納一項將法庭對指稱債務之司法管轄權奪走的仲裁條款,當事方應接受所有隨之而來的合理的後果。

不管怎樣,正如Jinpeng案所顯示的,現時仍然能以公正公平理由或以一般的無力償債理由來為清盤提供理據。仲裁條款下的債權人僅須提出在沒有支付指稱債務(其作為仲裁條款之標的事項)以外的證據及情況來為清盤令提供理據。最後,本文期望當有適當案件在終審法院席前受審理時,終審法院會採取合乎邏輯那個方案。

附言

在本文出版的過程時,香港和新加坡作出了兩個相關的判決。

在Re Asia Master Logistics Limited [2020]HKCFI 311(於2020年3月12日頒布)案中,暫委高等法院法官王鳴峰資深大律師切實地肯定了在傳統方案下債務人公司必須證明受仲裁條款管轄的債務是真正具有實質理由而被爭議才可擱置或撤銷清盤訴訟程序。對傳統方案最有力的論點是,法院在清盤程序中沒有對指稱債務的是非曲直(merits)作出裁定,因此不違反仲裁條款。雖然這在技術上是正確的,但冒昧地說,這並不能為一個邏輯上的矛盾提供任何解說,即一家公司可能會因被指控的未付債務(其為仲裁條款所管轄)而被清盤,而仲裁庭有可能判定該債務並不存在。

在Anan Group (Singapore) Ptd Ltd訴VTB Bank (Public Joint Stock Company) [2020] SGCA 33(於2020年4月7日頒布)案中,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訴法庭改變筆鋒地採納Salford Estates方案。這判決應當受到歡迎,其中闡述的理據也值得稱讚。然而,該法院似乎認為,法院有廣寬的酌情權,基於其指稱債務(其為仲裁條款所管轄)上,對該公司進行清盤(原因是債務人公司缺乏真誠 (bona fides) 或濫用程序)。冒昧地說,這種建議的正確性備受懷疑。以那案中的例子為例,如果債務人對其以前明確和反復承認的債務提出確實的爭議,爭論點應是債務人是否可以撤銷其以前的承認,而此爭論點應通過仲裁裁定。在此謙卑地指出,除非清盤呈請書是基於一般破產或公正公平的理由(並非僅基於仲裁條款管轄下特定債務的法定要求償債書),否則如果該指稱債務未被承認,法院一般應擱置或駁回該呈請書。

致謝

作者在此感謝Anselmo Reyes(芮安牟)教授對本文題材提供的寶貴意見。

Filed Under: 爭議解決

高李嚴律師行在2021年《亞太法律500強》評選中榜上有名

January 14, 2021 by OLN Marketing

高李嚴律師行在2021年的《亞太法律500強》評選中榜上有名,並在其中兩個類別被評為“推薦律師事務所”,這兩個類別是:

  • 知識產權,香港
  • 勞資及僱傭,香港

高李嚴律師的兩名律師被《亞太法律500強》評為各自業務領域的“領先律師”,他們是:

  • 宋靜妍– 知識產權,香港
    • 其他重點律師:
      • 陳韻祺
      • 趙君宜
      • 楊素滿
  • 陳韻祺– 勞資及僱傭,香港
    • 其他重點律師:
      • 吳光懋

兩名律師都被《亞太法律500強》的研究員給予良好的評價。詳情可到《亞太法律500強》的官方網站得到更多資訊: https://www.legal500.com/firms/30993-oldham-li-nie/30842-hong-kong-hong-kong/?layout=asia-pacific&token=d9d71f53ac6572f267a067cd8f62ee64

Filed Under: 最新消息

高李嚴律師行榮登2021年《錢伯斯亞太》榜單

December 18, 2020 by OLN Marketing

由國際權威法律評級機構錢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評選得出的《2021亞太法律指南》及《2021國際法律指南》榜單正式公佈; 高李嚴律師行再次榮登《錢伯斯亞太》榜單。

2021國際法律指南

上榜業務類別:

  • 公司/併購: 香港獨立律師事務所 – 第三等
  • 爭議解決(國際律師事務所),香港- 受認可律師事務所

上榜律師類別:

  • 高國峻,公司/併購 -業界元老
  • 葉琳寶, 公司/併購 – 第二等
  • 李卓賢, 爭議解決 – 第四等
  • 宋靜妍, 知識產權 – 受認可律師事務所

2021亞太法律指南

上榜業務類別:

  • 公司/併購: 香港獨立律師事務所 – 第三等
  • 家事法(國際律師事務所) – 第三等

上榜律師類別:

  • 高國峻, 公司/併購 -業界元老
  • 葉琳寶, 公司/併購 – 第二等
  • 李卓賢, 爭議解決 – 第四等
  • 施偉勳, 家事法- 第三等

關於《錢伯斯》的排名

《錢伯斯》的排名為全球和亞太地區的最佳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提供了可靠的建議。過去30多年來,錢伯斯一直是法律市場情報的主要來源。特別是在亞太地區的排名中,它涵蓋了國際上最重要的法律領域,例如仲裁,資本市場和公司/併購。

Filed Under: 最新消息

OLN 晉升 Victor Ng、Jonathan Lam 和 Yvonne Kong 為合夥人,Caroline Choi 為顧問 – 註冊海外律師

December 1, 2020 by OLN Marketing

公司擴大其稅務諮詢、私人客戶和婚姻家庭法部門

2020 年 12 月 1 日(香港) – Oldham, Li & Nie (OLN) 很高興地宣布晉升,吳光懋律師、林雋溢律師和江亦媛律師為合夥人,Caroline Choi 為法律顧問(美國加州),從 1 日起生效2020 年 12 月。

吳光懋律師 (Victor Ng) – 作為雙資香港律師和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Victor 具有獨特優勢,可為客戶提供國際稅務規劃事宜的全面建議,涵蓋涉及香港的跨境公司和商業交易及投資香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歐盟。在他的法律職業生涯並於 2013 年作為實習生加入 OLN 之前,Victor 在德勤和普華永道工作,就香港、國際和中國的稅務事宜提供諮詢。有關 Victor 的實踐和專業領域的更多信息,請單擊此處。

林雋溢律師 (Jonathan Lam) – Jonathan 於2012 年開始在OLN 擔任實習律師,為客戶就商業糾紛提供諮詢,並曾在高等法院和上訴法院處理多起備受矚目的重大案件,涉及股東糾紛、衍生訴訟、債務追討、民事欺詐、破產和復雜的遺囑認證事宜。此外,Jonathan通過就遺產規劃、信託和遺囑認證事宜提供建議,提升了公司的私人客戶能力。有關Jonathan實踐的更多詳細信息,請單擊此處。

江亦媛律師 (Yvonne Kong) – Yvonne 於 2011 年作為實習律師加入 OLN,專攻婚姻和家庭法。她與本地和外籍客戶就離婚申請、財務申請和子女事宜廣泛合作。 Yvonne 在幫助客戶獲得收養令、子女撫養令以及針對死者遺產申請臨時財務令方面擁有豐富的經驗。有關 Yvonne 的個人資料和專業知識的更多信息,請單擊此處。

高級合夥人高國峻表示:“公司很高興將Victor、Jonathan 和Yvonne 提升為合夥人,並讓Caroline 擔任顧問- 註冊海外律師。他們通過專業精神和對客戶的承諾真正反映了OLN 的價值觀。由於許多組織已經面臨並將繼續面臨COVID-19 帶來的挑戰,因此我們對人力投資的承諾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大。擁有合適的人才、合適的技能和合適的文化是我們公司的核心,使我們能夠支持我們的客戶並在OLN 的成功基礎上再接再厲。”

關於OLN

高李嚴律師行(OLN)是一家領先的香港獨立律師事務所,自 1987 年成立以來,其對專業卓越的承諾一直是該公司的基石。 OLN 的業務領域包括:
•    公司和商業
•    爭議解決
•    離婚與家庭法
•    破產與重組
•    知識產權
•    保險
•    私人客戶服務

我們目前有45名律師,在一個或多個司法管轄區擁有執業資格,當中包括香港、法國、英國、美國、澳洲及加拿大。我們的中國業務發展蓬勃,由我們的香港及上海辦事處專責處理,並在必要時透過我們在中國的法律網絡取得協助。

吳光懋律師, 合夥人
Tax Advisory & 私人客戶服務

victor.ng@oln-law.com

林雋溢律師, 合夥人
爭議解決 & 私人客戶服務

jonathan.lam@oln-law.com

江亦媛律師, 合夥人
離婚與家庭法

yvonne.kong@oln-law.com

Filed Under: 最新消息

OLN知識產權審核清單

November 26, 2020 by OLN Marketing

本所協助客戶創立、發展及最終出售業務和企業,而常令我們感到驚訝的是知識產權總是不備受重視,儘管它往往是客戶公司最有價值的部分。

大多數人認為知識產權是指商標和設計。 事實上,它涵蓋了你的公司的的所有資產,不論是客戶價格表、許可合同、網站領域、市場推廣材料、軟件或分銷方法。

為什麼要對你的知識產權進行審核?

在進行盡職調查時,我們發現在保管商業秘密或機密資訊、以及員工使用這些資訊方面往往存在明顯漏洞。 我們亦見過無法執行或根本不存在的限制性契諾。 我們經常遇到的情況是商標已被沿用多年,但沒有在所有適用國家或相關類別中註冊。有時是有人聲稱擁有版權但卻無法證明,或發現該事物已被開發而第三方已經擁有了版權。 我們留意到大家不太花心神去保護技術訣竅,也沒有採取太多措施來管理這種專利技術的相關風險。
保護你的知識產權需要持續的努力,並隨着你的業務擴展和發展而不斷變化。 但是,第一步是透過徹底審核你的機構的商標、版權、專利、商業秘密、註冊設計、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合約去評估目前屬於你的機構的知識產權,並對上述所有知識產權資產進行優勢、劣勢、機會和威脅分析 (”SWOT 分析” )。

我們審核知識產權的固定費用方案

作為驅使我們協助客戶保護其知識產權的其中一個動力,我們以固定費用,根據你的企業規模和特性去度身訂造一套穩健的方案審核你的知識產權。

聯絡我們:如果你想進一步瞭解我們的知識產權審核服務,請聯絡客戶關係經理Liz Kenyon (liz.kenyon@oln-law.com),或營運總監Ruby Ng (ruby.ng@oln-law.com)。

OLN知識產權審核清單©中的48個問題* 

商標

•    你的業務使用什麼品牌名稱、口號及/或標誌? 你知道你可以為一個聲音、顏色或動作註冊嗎?
•    你有否在全部現有業務或打算在將來發展業務的國家申請註冊貴司的商標? 你是否選擇了正確的類別?
•    你的公司的商標甚麼時候到期更新?
•    你的公司的主要網站領域是否已經做了註冊?誰負責維持這些主要網站領域?你有沒有任何正在使用和已被註冊的中文標記是與你的英文文字標記相對應的,尤其是在中國做生意的你?

版權
•    如果你的品牌如此重要,你要怎樣去保護它?

商業秘密
•    你能辨別出具有商業價值的機密資料(例如客戶名單、廣告策略、分銷方法、數據合集、製作過程、配方/公式)嗎? 茶水間的Marjorie有可能進來用USB帶走你所有的資訊並一走了之嗎? 你的員工能夠重建你的業務嗎?
•    你的公司採取了甚麼措施去保護這些商業秘密(例如保密協議、防火牆、唯讀、限制權限)? 
•    有沒有限制只允許有需要的員工去接觸這些商業秘密? 你每隔多久才進行檢閱?
許可合同
•     你的公司有沒有任何許可合同?
聘用及獨立承包商合同
•    你有沒有審核過你的工司的聘用及獨立承包商合同,以確保有足夠條款監管由僱員/承包商向公司轉讓的知識產權?
 

其他合同
•    你的公司有否簽訂過任何特許經營協議、特許權使用費協議、市場推廣協議、分銷協議、諮詢協議、外判協議?如果有,你有沒有檢查過這些協議?

評估及管理風險
•    你的公司有否用簿册記錄這些合同?關於知識產權,誰是你的左右手? 把所有合同集中在一個地方是不是一個好主意?

SWOT 分析

我們亦會對你的知識產權進行SWOT分析:

•    S (Strengths) – 你的知識產權有甚麼優勢?
•    W (Weaknesses) – 你的知識產權有甚麼弱點?
•    O (Opportunities) – 有甚麼機遇?
•    T (Threats) –有甚麼可見的威脅?

*我們會為客戶免費提供完整的調查表。

Filed Under: 知識產權法

  • « Go to Previous Page
  • Page 1
  • Interim pages omitted …
  • Page 22
  • Page 23
  • Page 24
  • Page 25
  • Page 26
  • Interim pages omitted …
  • Page 53
  • Go to Next Page »

Primary Sidebar

This website uses cookies to optimise your experience and to collect information to customise content. By closing this banner, clicking a link or continuing to browse otherwise, you agree to the use of cookies. Please read the cookies section of our Privacy Policy to learn more. Learn more

Footer

OLN logo

香港中環雪厰街二號聖佐治大廈
五樓503室

電話 +852 2868 0696 | 電郵我們
關於 律師團隊 辦事處 OLN IP Services 私隱政策
專業服務 最新消息 加入我們 OLN Online
關於 專業服務 律師團隊 最新消息 辦事處
加入我們 OLN IP Services OLN Online 私隱政策
linkedin twitter facebook
OLN logo

© 2025 Oldham, Li & Nie. All Rights Reserved.

Manage Consent
To provide the best experiences, we use technologies like cookies to store and/or access device information. Consenting to these technologies will allow us to process data such as browsing behavior or unique IDs on this site. Not consenting or withdrawing consent, may adversely affect certain features and functions.
Functional Always active
The technical storage or access is strictly necessary for the legitimate purpose of enabling the use of a specific service explicitly requested by the subscriber or user, or for the sole purpose of carrying out the transmission of a communication over an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network.
Preferences
The technical storage or access is necessary for the legitimate purpose of storing preferences that are not requested by the subscriber or user.
Statistics
The technical storage or access that is used exclusively for statistical purposes. The technical storage or access that is used exclusively for anonymous statistical purposes. Without a subpoena, voluntary compliance on the part of your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or additional records from a third party, information stored or retrieved for this purpose alone cannot usually be used to identify you.
Marketing
The technical storage or access is required to create user profiles to send advertising, or to track the user on a website or across several websites for similar marketing purposes.
Manage options Manage services Manage {vendor_count} vendors Read more about these purposes
View preferences
{title} {title} {title}
聯絡我們

請在此處分享您的訊息的詳細資訊。我們將盡快與您聯繫。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