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1.1 此等條款和條件指客戶(“閣下”)與位於香港中環雪廠街 2 號聖佐治大廈 503 室的高李嚴律師行(“本行” )所簽署的聘用函(“聘用函” )中所定義的“條款” ﹐並適用於所有本行按 閣下最近以及任何將來的指示進行的事項以及承擔的工作(“委託事項”)。

1.2 除經本行書面同意﹐此等條款和本行的聘用函取代其他所有適用於本行為 閣下承擔工作的口頭和書面條款。除經本行和 閣下書面同意﹐否則此等條款或聘用函不得被修改。

1.3 此等條款可能會被不時修訂。如果條款有任何變更,本行將盡合理努力在變更生效前 7 天向 閣下發出書面通知﹐如果 閣下在此期間未對該修訂提出任何書面反對﹐則經修訂後的條款將對 閣下具有約束力。

1.4 此等條款的中文版本載於本行的網站(www.oln-law.com/ChineseTerms)並僅供參考之用。倘此等條款的英文版本和中文版本之間存在任何岐義,一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1.5 本行的部分服務可能由本行所擁有和控制的公司提供。為此﹐前述的“公司”包括本行的服務公司﹐目前包括 OLN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OLN Accounting Services Limited 和 OLN IP Services Limited。

2. 費用及繳費

2.1 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中不同的因素﹐本行之費用主要是按執行 閣下指示的時間﹐ 閣下委託事項的複雜性﹐及有關人員的資歷及經驗收費。每位合夥人律師、律師、實習律師、法律訴訟員及法律文員(“賺取費用者”)之收費通常是按照為閣下工作之每小時收費率計算﹐而本行的每小時收費率會定期發佈及更新﹐最新的每小時收費率詳見附表。本行保留不時更改該收費率的權利,恕不另行通知。 在此情況下,新收費率將於本行下一張賬單中顯示。當新的賺取費用者加入本行﹐本行的收費率一般來說會根據其他取得相近資格及經驗的賺取費用者的收費率而收費。本行實行一套計時系統﹐準確紀錄本行律師及法律訴訟員執行每一客戶之指示所花之時間。

2.2 正如聘用函所提到﹐本行可能要求  閣下在處理事宜的不同階段預付款項﹐作為本行的將衍生之費用或本行可能為 閣下墊付的開支。如果基於委託事項的發展情況﹐無論是具爭訟性或非爭訟性的事務﹐本行可能酌情以 閣下之預付款項支付本行所發出之賬單﹐而當預付的款項用盡時﹐本行會要求 閣下進一步預付款項﹐以保證在聘用期間﹐閣下在本行的賬戶能維持一個款項餘額。

2.3 本行保留在委託事項完成前向 閣下按月發出中期賬單權利﹐而每張賬單均為當中所述金額的最終賬單。

2.4 所有本行所發出的賬單須於在收到時被立即支付,而 閣下亦同意在賬單日期起計 30 天內全額支付賬單。在此時限之後﹐所有未付賬單將會被按每月 2% 的利率計算而收取利息。在 閣下全額支付所有賬單之前﹐本行保留對閣下的檔案、文件或工作產品行使留置權的權利。

2.5 本行會定時向 閣下發出賬單﹐詳列本行收費及為 閣下所墊付的開支﹐以及本行收到與委託事項有關之大律師及第三者收取費用的通知。通常賬單會每月發出﹐或在完成 閣下指示中的某個階段或工作。如本行認為直至當日已完成某個金額的工作或達到為 閣下墊支的某個金額、或由 閣下發出中期指示後已有一段時間、或由本行發出對上一張賬單後的某段時間﹐本行均會發出賬單予 閣下。根據是項條款所發出之賬單﹐均會被視為為 閣下工作之最後賬單﹐而 閣下亦同意支付該賬單。

2.6 本行亦會行使酌情權﹐隨時以 閣下之預付款項或存於本行之其他款項﹐支付上述有關 閣下之賬單。

2.7 閣下有權於本行賬單發出30天內要求對該賬單進行收費評定(由法院檢閱)﹐而此權利必須在30天內實行。在閣下向法院作出申請30天後﹐法院可作出收費評定﹐但法院有酌情權決定是否作出收費評定及有關條款。

2.8 如 閣下向本行要求向 閣下以外的第三者發出賬單﹐閣下作為本行客戶需無條件地及不可撤回地向本行保證 閣下會繳付本行發出之賬單。本行可能會向 閣下追討該發出之賬單之收費並對該賬單負責﹐即使該發出之賬單是致送給第三者。

2.9 本行的賬單及有關預付的款項可經網上理財/自動櫃員機或通過電滙形式存入以下戶口作支付﹕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香港皇后大道中1號滙豐總行大廈

賬戶名稱 ﹕OLDHAM, LI & NIE, SOLICITORS
賬戶 ﹕652-059478-838
Swift Code ﹕HSBCHKHHHKH

3. 終止聘用

3.1 本行可能在某些情況不能繼續代表 閣下﹐這些情況例如本行末能得到 閣下恰當的指示﹐或 閣下未有繳付本行發出之賬單或本行要求徵收的客戶預繳款項﹐或出現利益衝突。本行當然希望此類情況不會出現﹐但是﹐在這些情況下﹐本行保留對 閣下發出合理通知後終止代表 閣下的權利﹐並在適當時候﹐於爭訟性案件中向法院申請取消有關本行代表 閣下的法院紀錄。若在這些情況下﹐本行會保留行使對 閣下有關文件﹐檔案的留置權﹐直至閣下付清本行因代表 閣下並執行 閣下有關指示﹐或在其他事務代表 閣下等的一切費用及墊付的開支為止。

4. 客戶盡職審查責任及私隱

4.1 為符合香港律師會發出有關防止洗黑錢及恐佈分子籌資活動的指引及相關的修訂(“AML指引”)。本行必須要求 閣下提供有關文件及資料﹐以完成本行有關客戶盡職審查責任的程序。

4.2 在不構成限制上述責任的情況下﹐本行會要求 閣下填寫本行的客戶資料表格﹐並提供有關文件以確認閣下所填寫的資料。

4.3 在 閣下聘用本行期間﹐本行認為在有需要符合AML指引的情況下﹐會要求閣下提供額外的文件及資料。如 閣下未能提供本行所要求的文件及資料﹐閣下確認本行可能不可繼續代表閣下。

4.4 任何從 閣下搜集並由本行保管的個人資料﹐本行將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處理。 所有於識别及核實客戶資料期間收集的個人資料只供本行作客戶盡職審查、於委託事項上向 閣下提供建議並向閣下發送本行可能不時提供的其他服務信息﹐包括法律最新資訊、研討會邀請和其他宣傳資訊之用。 閣下之個人資料只供本行使用﹐並在有需要情況下﹐為着本行提供服務予 閣下的前題﹐可能會把 閣下個人資料提供予本行的代理﹐承包商或第三方服務提供者使用。本行自當符合有關處理所有客戶個人資料的法定責任﹐而 閣下亦可隨時聯絡處理委託事項的律師﹐查詢由本行保管 閣下個人資料事宜。本行之私隱政策的副本可透過電郵info@oln-law.com 索取。

5. 責任限制

5.1 本行自當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並會盡一切合理的商業努力﹐有效和及時地使用必要的技能和專門知識﹐以具有相應的專業水平提供服務。然而﹐本行明白不能排除某些客戶對本行提出索償要求的可能性﹐所以本行認為加上某些責任限制條款以保障本行面對繁瑣的索償要求﹐實屬適當及具有商業上的合理性。

5.2 因此﹐ 閣下作為本行客戶﹐如有任何原因向本行索償﹐本行現列出並 閣下現接受﹐本行的責任只限於本行對 閣下作出之法律服務。而 閣下及本行均接受以下所列出之責任限制﹐在本行作為 閣下之法律代表之職責下﹐本行所應得之款項﹐及專業彌償貢獻的可用性(及成本)的前提下﹐在商業上是公平及合理的。

5.3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閣下同意對於因為 閣下或 閣下所負責的其他人士之疏忽﹑過失或缺乏照顧而引致 閣下一切的損失或損害﹐本行不會對其承擔責任(包括合約﹑侵權或其他方式); 而本行只會對一切由本行的違約或疏忽引致合理而可預見的後果而所產生之損失或損害負責。

6. 合約

6.1 如 閣下不清楚此聘用函內的條款﹐請儘早向本行處理委託事項的賺取費用者提問﹐否則本行將繼續代表閣下並視 閣下為已明白及接納此信件的條款。

6.2 若果聘用函的收信人是多於一位客戶的話﹐(或本行於相同的事宜受聘於兩位客戶)則每位客戶對於此信所述的條款須負上共同及各別的責任(與本行另有書面協議者除外)。 閣下亦共同及各別地同意﹐本行可向 閣下全體﹐又或 閣下任何一位收取本行有關費用及為 閣下全體所墊付的開支。 閣下又共同及各別地同意﹐如果 閣下任何一位不願繼續進行上述委託事項﹐本行為了剩下的成員的利益着想﹐可繼續代表 閣下其他諸位成員﹐並向 閣下任何一位成員在共同及各別的責任前提基礎下收取相關費用。

6.3 此等條款和聘用函的解釋將受香港法律監管,而任可因它們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爭議、索賠或訴訟,或違反、終止或無效,並均應接受香港法院的專屬司法管轄權。

6.4 聘用函和此等條款共同構成對本行與 閣下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

6.5 透過提交已簽署的聘用函,閣下在此確認已閱讀並接受此等條款,並已經討論了對條款和/或聘用函的任何問題或疑慮,並已收到一份相同的已簽署的副本。 閣下並同意根據此等條款和聘用函聘用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