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發表於《Hong Kong Lawyer》香港律師會會刊 2026年8月刊。)
引言
Louise Joy Brown於1978年7月25日在曼徹斯特出生,是全球首位經體外受精(「IVF」)技術孕育的嬰兒。八年後,香港首位IVF嬰兒於1986年12月在跑馬地一家私家醫院誕生。其出生在當時極具爭議,以至其父母拒絕透露其本人及家人的身份,以及其出生日期。據《南華早報》報道,天主教會曾譴責該程序為「以人工手段創造生命」。
時至今日,據估計全球每小時誕生57名IVF嬰兒。多年來的技術進步使IVF程序日趨普及,安全性更高,成功率亦大幅提升。
與此同時,香港的總和生育率數十年來持續低於2.1的替代水平,並於2025年跌至歷史新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近期為扭轉這一趨勢所採取的措施,包括:向2023年10月25日至2026年10月24日期間出生的嬰兒發放20,000港元一次性現金獎勵、提高子女免稅額、為公共房屋推出「初生嬰兒家庭優先配屋計劃」、增加幼兒照顧中心、增加公共醫療系統內的IVF治療配額,以及為輔助生殖服務相關醫療費用提供新的稅務扣除。
2025年12月,《人類生殖科技(發牌)(修訂)規例2025》(2025年第160號法律公告)撤銷了此前對自用配子及胚胎儲存10年的法定期限限制。此項重大改革與現代國際規範接軌,並推進了生殖自主權。
另一備受討論的改革範疇,是更新《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第561章)(「HRTO」)。HRTO於2000年制定,是規管香港人類生殖科技(「RT」)程序的主要法例。現行HRTO實際上將RT程序(卵子冷凍除外)的使用限定於「婚姻當事人」。由於同性婚姻在香港法律下尚未獲得承認,RT程序的使用事實上僅限於不育的已婚異性戀夫婦。商業代孕亦受HRTO明文禁止。
主要法例
HRTO序言列明,該條例旨在「規管生殖科技程序,以及為研究及其他目的使用胚胎及配子;在任何守則中沒有相反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將生殖科技程序的提供局限於不育夫婦;規管代孕安排;設立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以及就附帶或相關事宜作出規定」。
監管機構及發牌
根據HRTO第5條,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管理局」)是依法設立的法定機構,負責履行HRTO下的多項法定職能,包括發牌及政策相關職責。
定義
HRTO將生殖科技程序定義為:
「……協助或以人工方式促成人類生育的醫療、外科、產科或其他程序(不論是否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提供),包括 ——
(a) 體外受精;
(b) 人工授精;
(c) 取得配子;
(d) 在體外操縱胚胎或配子;
(e) 根據第(2)(a)(ii)款發出的公告中指明屬生殖科技程序的程序;及
(f) 藉符合本定義的程序已達到或擬達到的性別選擇,
但不包括根據第(2)(b)(ii)款發出的公告中指明不屬生殖科技程序的程序。」
HRTO並未定義不育。序言中泛指將生殖科技程序局限於不育夫婦。世界衛生組織將不育定義為「男性或女性生殖系統的疾病,指在12個月或以上的定期無保護性行為後仍未能成功懷孕」,此定義在實際操作中獲普遍採用。
執業守則及專業標準
根據HRTO第8條,管理局須頒布及維持《生殖科技及胚胎研究執業守則》(「守則」),為RT服務提供者及胚胎研究人員訂立詳細指引。守則於2007年8月1日正式生效。
守則序言指出,守則雖為保障服務使用者的健康及利益、以及保護經RT出生的兒童的福祉提供指引及最低標準,但相關專業人員仍應遵守其本身專業的執業守則及職業道德,守則並不凌駕於此。
資格要求
HRTO第15(5)條限制RT程序只可向婚姻當事人提供。結合HRTO序言及守則第4.2段(均明確提及不育夫婦),一般而言,在實踐中只有不育的已婚夫婦方可使用RT程序,但以下情況除外:根據第15(6)條,代孕母親不受此限;以及根據第15(3)條及HRTO附表2所列明的情況,獲准為醫療目的進行胚胎性別選擇的夫婦(例如為避免嚴重性聯遺傳疾病)亦不受此限。
由於HRTO序言及守則第四章均訂明RT程序只應向不育夫婦提供,因此除極有限的情況外,一般不允許基於社交或非醫療原因進行RT程序。
特定排除及例外
單身人士、未婚同居異性戀伴侶及同性伴侶,均無資格接受RT程序,因為HRTO一般按現行法律詮釋,將治療限定於婚姻當事人(守則第4.1段附注12)。
在此框架下,HRTO允許若干嚴格界定的例外情況,例如第15(7)條允許在夫婦於配子或胚胎首次植入女方體內時已屬已婚的情況下,即使其後婚姻已告終結,仍可繼續進行RT程序。另一例外情況是為避免嚴重性聯遺傳疾病而進行的胚胎性別選擇。HRTO附表2(及其修訂)列明獲准進行胚胎性別選擇的性聯遺傳疾病。
雖然在香港依法獲准使用RT程序的人士似乎獲得了充分的保護和支持,但不符合現行法律框架者(如單身人士、未婚異性戀伴侶、同性伴侶),無論其生育狀況如何,以及面對香港令人憂慮的出生率,實際上仍被排除在外。
HRTO及守則一般將RT程序的提供限定於不育的已婚異性戀夫婦。在現行法例下,同性伴侶及單身人士被排除於絕大多數RT程序之外。
胚胎、配子及代孕的商業交易(買賣)均受禁止。因此,只允許以利他方式捐贈胚胎、配子及進行代孕安排,但根據HRTO第16及第17條,可就合理開支予以補償。守則附錄二訂明向捐贈者補償的指引。
新興司法趨勢
在立法進展緩慢之際,案例法正處於法律、演進中的倫理觀念與現行公共政策的交匯點。在Re A及另一人 HKCFI 1749;5 HKLRD 366(HCMP 1571/2018,區慶祥法官,2019年10月14日)一案中,法院延長了《父母與子女條例》(第429章)第12(2)條所訂的6個月法定時限,並追溯性批准了商業代孕費用,儘管商業代孕安排在香港屬違法,原因在於:(1)申請人出於善意行事,並無道德瑕疵或欺騙意圖;(2)相關費用並非嚴重失衡至有違公共政策;及(3)親子令的頒發符合兒童的終身福祉及法律身份的最佳利益。區慶祥法官在A及B訴E HKCFI 3143(HCMP 731/2023,區慶祥法官,2023年12月4日)一案中,沿用並進一步闡述了同一分析框架。
上述兩案,連同CS訴SW HKCFI 2326(HCMP 1731/2023,區慶祥法官,2024年9月25日)及HSC訴T;HSC訴D HKCFI 770(HCMP 706-707/2025,區慶祥法官,2026年2月2日),共同構成一批新興案例,顯示香港法院傾向頒發親子令並批准出於善意支付的商業代孕費用,且始終以兒童的終身福祉為首要考量。在後一案中,法院再次就兩宗在深圳與兩名代孕母親達成的口頭代孕安排,分別頒發親子令並批准商業代孕費用,並延長了《父母與子女條例》(第429章)第12(2)條所訂6個月法定時限。法院就兩名兒童的終身最佳利益進行了考量。委託父母並非蓄意違法,而是因未能獲得適當法律意見而不知法律規定,實屬不幸。
代孕及法定親子關係
代孕安排屬HRTO的規管範疇。HRTO序言訂明其職責為「在任何守則中沒有相反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將生殖科技程序的提供局限於不育夫婦」。根據守則第12.2(b)段,只有在該婚姻中的妻子無法將妊娠進行至足月、且沒有其他可行治療方案的情況下,方可提供RT程序。根據守則第12.7段,必須由跨專業團隊向代孕安排的所有各方(包括代孕母親的丈夫,如有)提供輔導。
代孕只在利他情況下方屬許可,不得以商業為基礎進行。根據HRTO第17條,禁止以商業為基礎進行代孕安排。守則第12.1段亦交叉引用了上述禁止規定。
根據HRTO第18條及守則第12.6段,任何代孕安排均不具法律約束力。代孕安排的所有各方均應被告知代孕安排不具法律約束力。
守則第12.8段訂明評估委託夫婦及代孕母親的適合性標準,須考慮其身體、精神及社會健康狀況。代孕母親須年滿21歲(守則第12.4段)。
《父母與子女條例》(第429章)第9條訂明,誕下嬰兒的女性在法律上視為該兒童的母親(如她已婚且其丈夫已表示同意,則其丈夫在法律上視為該兒童的父親),不受任何代孕協議的影響。第12(2)條規定,委託夫婦須在子女出生後六個月內向法院申請親子令,法院可在第12(1)至(7)款所有條件均獲符合的情況下頒發親子令。
在HC訴WYH HKCFI 1157(HCMC 3/2023,朱法官,2024年4月30日)一案中,雙方已婚但其後分居。法院須裁定的問題是,欠缺親子令或領養令(涉案兩名兒童均由在加州達成的商業代孕安排所生)是否構成家事法庭就「家庭兒童」的最佳利益作出命令的障礙。
法院裁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2條所訂「家庭兒童」的法定定義廣泛且自主,由商業代孕安排所生的兒童(即使未有親子令或領養令)亦符合該定義,從而賦予法院在離婚程序中就撫養權及贍養費作出命令的司法管轄權。
在CS訴SW HKCFI 2326(HCMP 1731/2023,區慶祥法官,2024年9月25日)一案中,法院裁定,兒童的最佳利益及其與事實上的父母確立終身安全法律身份的需要,凌駕於嚴重違反柬埔寨、泰國及香港有關商業代孕的法律,以及超出《父母與子女條例》(第429章)第12(2)條所訂法定時限逾4年的情況。
制裁及執法
違反HRTO可構成刑事罪行,並可導致罰款、監禁及監管制裁,包括吊銷執業者及研究人員的專業執照。
結語
香港有關RT的法律框架制定至今已逾四分之一個世紀。2025年12月撤銷配子及胚胎儲存10年期限,是值得歡迎的現代化改革,惟RT資格要求及使用的基本框架維持不變。
更重大的發展來自司法層面而非立法層面 —— 上述四宗具里程碑意義的案件確立了以下原則:法院將在委託父母出於善意行事(往往是不知悉其法律處境的情況下)、費用金額並非失衡,以及已考慮兒童最佳利益的情況下,頒發親子令並批准商業代孕費用。
HRTO所禁止的與法院願意予以規範化的之間的差距正在擴大。在這種不穩定法律環境下出生的兒童,理應獲得超越法院所能給予的法律確定性。香港創歷史新低的出生率,應促使經濟及社會政策向跟隨司法發展的包容性立法改革傾斜。在此之前,被拒於香港RT程序門外的人士,將繼續尋求海外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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