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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香港的重组和破产制度

OLN Marketing

一般香港的重组和破产制度

June 9, 2020 by OLN Marketing

作者:合伙人陈韵祺律师

随着本地疫情趋于平稳,当局陆续放宽限制措施,但疫情持续打击企业的经营环境。在未来几个月,许多公司将需要重新衡量其偿付能力风险,无可避免,有些公司可能需要考虑关闭,并探讨关闭的途径。本文将介绍在香港关闭公司的不同方式。

在香港,公司通常是通过撤销公司注册或清盘进行倒闭。尽管两种方法得出=同样结果,但是所涉及的过程却有所不同。通过注销公司注册关闭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的私人公司相对简单,高效且快捷。相反,清盘涉及清算公司账户和资产,以偿还债务和向成员进行剩余分配。由此可见,清盘牵涉相对较高的成本和时间。

撤销公司注册

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只有成立和注册的私人公司才能申请撤销。该公司必须是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的公司。此外,在申请撤销之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 公司所有成员均同意撤销注册;

b. 在紧接申请前的三个月内,公司尚未开始营运或业务,或者尚未营运或开展业务;

c. 公司没有未偿债务;

d. 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e. 公司的资产不包括任何位于香港的不动产;和

f. 公司已获得税务局局长的「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不反对通知书」)。

撤销注册涉及哪些步骤?

撤销注册的申请应在发出不反对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递交公司注册处(「注册处」)。

如果所有文件齐备,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收到一封确认申请书的信件。注册处将会将有关拟销注册的公告刊宪。如果在刊宪之日起3个月内,未收到反对撤销注册的异议,注册处则会再将一则公告刊宪,同日正式注销该公司。公司撤销注册后解散。整个过程大约需时5个月。

自动清盘

如果公司未能满足撤销注册的先决条件(例如,如果公司最近几个月开展业务),则可以透过成员自动清盘或债权人自动清盘。在极少数情况下,香港高等法院会作出强制清盘呈请也可能导致清盘。以下将分别讨论成员自动清盘及债权人自动清盘。

如何进行自动清盘?

成员自动清盘要求公司具有偿付能力,即具有全额偿还所有债务的能力。在公司开始成员自动清盘之前,它应清偿所有未偿债务并处置所持有的资产,以加快流程。启动成员自动清盘程序之前,公司必须签发有偿债能力证明书,而成员则必须议决清盘的决定。

在偿付能力证明书中,董事必须证明已对公司事务进行了全面调查,并且认为公司可以在清盘后12个月内全额偿还债务。如果未提交证书,或者如果公司随后在开始成员自动清盘后已无力偿债,那么成员自动清盘将转换为债权人进行自动清盘[1]。

公司必须召开成员大会,以通过特别决议以解散公司,并通过普通决议以任命清盘人。该决议的通知刊宪,清盘人必须在任命之日起14天内将其任命的通知送达注册处。

清盘人一般为律师或专业会计师,将处理公司事务,清算其资产并向公司债权人付款。一旦完成税务局清税,清盘人将着手分配任何盈余并将资本返还给成员。如果公司拥有庞大资产或负债的简单结构,则该过程可能需要8到9个月左右的时间,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提到的税务清算过程(可能需要3到6个月)。

开始成员自动清盘后,公司应注意什么?

清盘开始后,应注意:

  1. 从清盘开始之日(即公司通过特别决议解散之日)起,公司必须停止营业,但为清盘需要而继续营业者除外。[2]
  2. 董事会的权力将终止,除非清盘决定董事会继续拥有这种权力。
  3. 除非获得清盘人的许可,否则任何股份转让或成员身份变更均属无效。

如果有针对香港资产/业务的海外清盘程序?

跨国公司通常在香港拥有多种存在方式(例如通过持有资产或在香港开展业务)。如果外国母公司正在办理外国破产程序,并且有外国法院任命清盘人,该外国清盘人在香港的执法行动中可能会遇到困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外国清盘人可能会诉诸香港公司法院,以获取外国破产程序的承认令,以便处理该公司的香港财产。

在满足某些条件的前提下,香港法院愿意向清盘人提供此类协助。实际上,来自普通法的司法管辖区的清盘人很大机会会得到承认和协助,而且最近的案件显示,法院甚至会承认欧陆法系的司法管辖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破产程序(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我们的文章「法律更新–香港法院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盘人的申请」)。

对外国清盘人来说是个好消息,但对那些可能想在清盘程序中保护香港资产的企业来说却是个坏消息—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实行退还机制,清盘人可能申请将清盘前的某些交易变成无效。尤其是,如果某些交易或处置发生在清盘前的指定时间范围之内,而其交易价值低于一般市场价值或不公平地优待某位债权人而不是其他债权人,则应予以退还。

如果外国母公司被清盘,香港子公司该怎么办?

子公司是拥有自己股份的法人实体,是独立且不同于母公司。当母公司破产时,从法律角度,它对子公司没有任何影响。

但是实际上,外国母公司在香港子公司的所有权权益是一种资产。母公司的清盘人有责任管理和清算母公司的资产以偿还债务。清盘人要安排对香港子公司的清盘,以将资产分配给外国母公司的债权人。基本上,香港子公司有一间破产的母公司的情况下,子公司将同样面临清盘的风险。

为了加快清盘过程,香港子公司应聘请法律顾问,以更好地了解每个诉讼程序的步骤。本律师行在处理跨国破产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并且经常与外国有关机构在这等事务上合作。如果您需要我们的服务,我们公司很乐意提供帮助。

债务偿还安排计划

香港缺乏类似美国第11章中旨在挽救濒临破产的公司的程序。在香港,最接近的替代方案是债务偿还安排计划,很多公司使用该计划来实施债务重组。尤其是,由于该计划不属破产程序,因此不需要在刊报宪登,所以较为低调。

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通常会为其债权人编制一份提案,提出免除该公司部分债务的条款,让债权人可以接受较少的金额以免除全额债务。要留意的是,即使在公司正在进行清盘程序的情况下,清盘人也有权进行债务偿还安排计划。

什么是债务偿还安排计划的程序?

一旦提案获确认后,公司将向法院提出申请,以批准召开每类受影响的债权人会议。在每次会议中,该计划必须同时获得至少50%的债权人同意和代表至少75%投票债权人的债务价值的多数票通过。法院批准后,将作出一项批准该计划的命令,此命令将约束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即使他们没有投票。

什么公司可以援引计划?

除了在香港根据《公司条例》注册成立的公司外,香港法院还可以批准与香港有「充分关连」的债务偿还安排计划,例如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债权人或管理层位于香港。换句话说,外国注册的公司,例如离岸公司,也可以申请此计划(只要它们可以证明与香港有足够关连)。因此,在香港有债务和负债的外国公司通常会要求法院批准在香港的债务偿还安排计划。

本行在协助企业关闭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包括制定重组战略、就重组的每个步骤提供建议,以及在必要时与债权人进行谈判及拟定计划的条款。我们还可以就此计划的合适性以及其他可能替代方案提供建议,以符合每间公司的特定需求。

如果您对上述文章有任何疑问,请通过anna.chan@oln-law.com与我们的合伙人陈韵祺律师取得联系,以获取进一步的帮助。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本文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对香港的法律建议或对任何人的任何法律建议。对于因本材料而导致任何损失和/或损害,高李严律师行概不负责。


[1] 第32章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237A 及237B 條

[2] 第32章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 第231 條

Filed Under: 破产法

Globalaw 2020年亚太区营商指南

June 5, 2020 by OLN Marketing

香港Globalaw为由165个城市中超过100多家独立律师事务所的4500多名律师组成的全球网络,作为其引以为傲的独家成员,我们高兴地发布Globalaw 2020年亚太区营商指南。

本指南是一个有效地提供与于各个司法管辖区(包括我们的香港管辖区,世界上最自由的经济体之一)营商的法律要求相关的宝贵及重要资讯的工具和资源。

请使用以下连结查阅小册子:Globalaw 2020年亚太区营商指南

Filed Under: 最新消息

朝代信托–如何使用它来保存跨代的家庭资产?

June 4, 2020 by OLN Marketing

作者:合伙人陈韵祺律师及邝柏瑜律师

朝代信托是一种日益流行的工具,其可将家庭的财富传递给下一代。顾名思义,朝代信托之信托资产旨在世代相传。与直接向您的孩子馈赠相反,朝代信托可以让您于在世时(甚至在过世后)控制您的孩子们如何以及何时可以接收、享受和使用家庭资产。它亦可以确保某些重要资产在不同世代中被保留。如果您有这样的打算,您则可以考虑设立朝代信托。

尽管有「朝代信托」的标签,它的特质、用途、及在设立有关信托前须要考虑的因素与一般信托几乎相同。

建立信托有何好处?

如被正确地使用,信托是一种有用的工具,其有多种用途,包括遗产承继计划、税务筹划、在发生婚姻纠纷时保护资产、以及保护资产免因债权人对资产授予人作出的索赔而受到威胁。

a) 遗产承继之捷径

信托可以帮助绕过原本繁琐且耗时的遗嘱认证书申请程序。举例来说,如果没有信托,第一代家族成员的遗产之遗嘱认证申请过程(于简单的遗产案件)须要花费数月,至(于复杂的遗产案件)数年不等(这对于高净值资产人士来说并不罕见)。更甚的是,在某些司法管辖区(例如美国),死者的资产在其去世后会被冻结,直到法院授予遗嘱认证书为止。假设完成遗嘱认证书申请程序需要一个月的时间,而有关遗产的银行帐户有大量现金因而被冻结,这些现金则在法院授予遗嘱认证书前无法被注入家族企业。如果家族企业在此时需要紧急现金流或临时流动资金,则可能会发生问题。

b) 遗产承继计划

当家族成员去世后有资产和/或家族企业需要被管理时,信托可以减少家族成员因家族继承和业务控制权而卷入丑陋的家族争产之风险。设立信托后,资产授予人可以在其在世时将资产转移到信托中,并通过意愿书明确规定应如何管理有关资产和家族企业,及委托可靠的受托人来管理信托。当资产授予人去世后,受托人仍然可以及时控制信托中的家族资产,并根据授予人的意愿分配给受益人。

c) 税务筹划

信托(尤其是当受益人居住在高税率,并会就受益人全球收入或资产征收高额税款的地方之情况下),可被用作税务筹划工具。通过设立信托,资产授予人可以精心设计其信托以让受益人只在信托分配时才被征税,并且可以根据资产授予人和受益人的须求量身定制。

设立信托对于受益人的其中一个重要好处是,受益人可以管理何时被分配信托资产,从而控制何时被支付应税收入。从这个意义上说,受益人可「延迟」其缴税的责任。话虽如此,资产授予人仍然需要留意某些司法管辖区就分配信托的任何累计净收入时可能征收的任何「回转税」和惩罚性的利息费用(例如,将境外非委托人信托的累计净收入分配给美国的受益人)。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某些信托结构可助受益人节省大量税款。如果您有兴趣了解更多信息,请到:–

Emigration from Hong Kong: The Importance of Pre-Migration Tax Planning (1)
Emigration from Hong Kong to Australia: The Importance of Pre-Migration Tax Planning (2)
Emigration from Hong Kong: The Importance of Pre-Migration Tax Planning (3)
Emigration from Hong Kong: The Importance of Pre-Migration Tax Planning (4)
Emigration from Hong Kong to Singapore: The Importance of Migration Tax Planning (5)

d) 离婚时就信托的处理

如果您正经历一段艰难的婚姻,您可能会担心您的资产会否被即将和离的配偶摊分,从而令对子女的经济资助不足。因此,有些人可能会将其资产注入信托,以避免其在婚姻诉讼中进行资产分配时被视为婚内资产。完善及精心设计的信托契约可保护信托资产免受婚姻诉讼中之辅助救济索偿威胁,并可以很有效地达到这一目的。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专业人士没有仔细地草拟信托文件之条款,法院则可能会宣布有关信托的设立无效。在Kan Lai Kwan v Otto Poon [2014] 6 HKC 111一案中,该信托基金被打判定为被包括在和离配偶的婚内资产中,因为有关信托文件的起草表示其所谓的受益人(案件中的女儿)实际上没有在信托基金中拥有固定的实益权益:受托人通常会遵从资产授予人的指示,因此受托人对信托资产没有充分的管理。前人案例已指出了各种可令信托被视为「非实质信托」的陷阱(像Otto Poon一案中发生的情况一样),资产授予人及其法律顾问应小心这些陷阱。

e) 从债权人对资产授予人作出的索赔保护资产

设立信托亦是保护资产免受恶意索赔的有效方法。假设信托已被妥当地设立,即使在资产授予人破产的情况下,信托资产也不会受到债权人的索赔影响。

但是,应注意的是,任何资产的处置(包括信托资产)都可能会受到相关当地破产规则中的退还机制之规限。例如在香港,《破产条例》(第6章)、《公司(清盘及杂项规定)条例》(第32章)及《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219章)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清盘人有权收回某些非常规交易之交易金额,例如,如果这种资产处置发生在破产或清盘程序开始之前的特定时间范围内。

什么时候应该建立信托?

在您规划您的遗产分配时为了下一代或未来世代的利益建立信托并隔离某些资产是一个好主意。

在现今香港,移民到其他司法管辖区是一种流行的选择。如果您的目的地国家实施高税收制度,您则可以考虑设立信托来管理您的税务事宜。例如,就香港人热门的移民目的地之一的加拿大,其进取的逃税法大大限制了税务规划的空间。但是,如果离岸信托设立得宜,则根据加拿大的税收制度,有关的全球收入可能无需被征税。您可以参考我们的文章系列「从香港移民:在移民前筹划税务的重要性」读取有关详细信息。

Emigration from Hong Kong: The Importance of Pre-Migration Tax Planning (1)
Emigration from Hong Kong to Australia: The Importance of Pre-Migration Tax Planning (2)
Emigration from Hong Kong: The Importance of Pre-Migration Tax Planning (3)
Emigration from Hong Kong: The Importance of Pre-Migration Tax Planning (4)
Emigration from Hong Kong to Singapore: The Importance of Migration Tax Planning (5)

谁应该担任受托人?

选择受托人是一项重要并不可随便的决定。受托人肩负着责任,而他们的职责亦经常受到法例约束(例如在香港)。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受托人:–

a) 朋友和家人:大多数人喜欢让其朋友和家人作受托人,但却可能没有考虑他们是否有资格在管理信托资产时作出财务决定及他们的寿命是有限的。

b) 专业受托人:出于谨慎的考虑,与朋友和家人相比,这可能是一个更合适的选择。在香港,专业受托人必须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香港法例第615章)就信托和公司服务提供者规定的新许可制度获得许可,并受到法例的管制以确保专业受托人有管理资产的资格。

c) 离岸信托公司:在设立离岸信托的情况下,(例如在开曼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离岸信托),则可选择离岸信托公司。但是,与在岸信托公司相比,聘用离岸托管公司的成本相对地高。对于关注成本的个人而言,相对较高的设置成本和年度维护费用可能是一个问题。

d) 银行:许多银行也提供受托人服务。但是,与信托公司相比,银行在接受信托资产方面可尤其小心,并且有时只能容许资产授予人将银行自己发行的理财产品、定期存款、或房地产作为信托资产。银行尤其通常不愿资产授予人以私人公司的股份作为信托资产,部分原原因是由于近来出于打击洗钱目的而对银行在接受资金或新客户方面的尽职调查之要求日益严格。因此,希望将家族企业放入信托结构的商人不偏好选择银行为受托人。

e) 其他专业人员:为您的业务工作过的律师和会计师也可以担任受托人。由于他们深入了解您的业务,因此他们可以为您的业务提供定制服务,并量身定制必要的信托文件。如果您偏好比机构受托人有更大的灵活性的受托人,这则是一个优点。

在确定在哪个司法管辖区成立朝代信托之前,资产授予人应考虑什么?

您可能听说过在泽西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根西岛和其他离岸司法管辖区成立信托,但是资产授予人应如何在众多司法管辖区中进行选择?实际上,您必须考虑多种因素:–

a. 资产授予人可保留的权力

资产授予人须将其信托资产转让方可成立有效的信托。不过,在许多情况下,资产授予人会希望保留管理信托的权力,以确保信托资产被适当维护和增长。因此,如资产授予人打算在其信托保留任何权力,则有须要考虑候选司法管辖区的法规,以确保有关法规可以允许他就有关信托保留权力。就香港的法例而言,《受托人条例》(第29章)特别容许资产授予人在其信托保留权力(通常包括投资和资产管理的权力)。但是,要注意的是,鉴于Otto Poon案例中所述的法律原则,信托文件中有关资产授予人所保留之权力的任何条款均应被谨慎起草,以免有关信托被宣布为「非实质信托」。

b. 针对财产恒继规则

「禁止财产恒继规则」 [1]为一项古老的普通法原则,其禁止可能永久存在的信托。该原则规定,信托仅在一定年限内有效,其具体取决于不同司法管辖区的规则。为了保护子孙后代的财富并进行长期和策略性的财富规划,希望建立朝代信托的资产授予人应注意不同司法管辖区在财产恒继规则上的法律立场,并可能需要避开仍然施行此普通法规则的司法管辖区。例如在香港,《财产恒继及收益累积条例》(第257章)就于2013年12月1日或以后设立的信托废除了针对财产恒继及过剩收益累积的规则。这对希望设立高价值朝代信托的资产授予人具有一定吸引力。

c. 受托人的法定职责

受托人负有源自普通法的谨慎责任。以前的案例亦规定了受托人对受益人的受信责任之范围。在某些司法管辖区中,此责任已被编入法例,以更好地保护信托资产和受益人,例如限制受托人不可免责于某些责任,这有利于受益人并被资产授予人所偏好。

在香港,受托人的责任和权力已被编入《受托人条例》(第29章)。 《受托人条例》要求受托人就其拥有或被认为拥有的任何特殊知识或经验,和(如果要求受托人是专业受托人)就其被合理预期拥有的任何特殊知识或经验,采取合理谨慎及技巧。这项法定责任阐明了受托人职责的范围,并为有关职责的预期标准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导,从而维护了资产授予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d. 受益人罢免受托人的权利

受益人罢免受托人的权利是制衡受托人权力的关键。在其被编成法规的情况下,它可以成为对信托管理不满的受益人罢免受托人的重要武器。法规可提供比起启动法院程序简单的罢免受托人程序,这通常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

在香港,《受托人条例》赋予受益人权利,以在一定条件下通过书面罢免指示要求受托人从信托管理中卸任[2]。这种机制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并消除了信托对法院酌情决定权的依赖,而这机制在某些其他司法管辖区中并不存在。例如,新加坡并没有相类法例允许受益人通过指示将受托人罢免,因此受益人必须向法院申请命令以取代受托人。

e. 受托人转授其权力的权力

根据普通法,除非获得授权,否则受托人有责任亲自行事,不得委托他人行使其职能。但是,某些受托人可能偏好指定代理在信托资产管理中提供专业帮助。

受托人难以委托基金经理来管理信托投资组合是香港信托法在过去最令人不满意的方面之一。现在,香港信托法赋予受托人更大的酌处权,使受托人可以以授权书将其某些职责委托他人(最多12个月)。话虽如此,受托人的某些核心职责,包括向受益人的分配,是否应从资本或收入中付款,新受托人的任命以及进一步委托代理等决定仍然不能被授权。

f. 纠纷解决

这因素在没有纠纷的时候常常被资产授予人忽略。当有关人等就信托产生争议时,例如文件是否可披露,有关信托的争议解决可因其适用的司法管辖区而引致麻烦。就离岸信托而言,即使所有受益人和受托人都身在香港,有关纠纷仍可能必须在另一端世界进行。因此,选择具有可预测和可靠的司法系统的司法管辖区作为有关信托的适用的司法管辖区同样重要。以香港为例,香港有一套完善的司法制度,其遵循普通法制度和衡平法。此外,香港的信托受到包括《受托人条例》和《财产恒继及收益累积条例》的法例规管。凭借健全的监管环境和成熟的法律体系,在香港成立的信托所引起的纠纷可以根据既定的法律原则妥善解决。

g. 行政费,税务和双重税收协定

初始设置成本以及年度维护费用将增加信托的费用。因此,资产授予人还必须考虑候选的适用司法管辖区是否具有对信托有利的税收制度,以使该信托可以就由信托业务产生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享受较低的税率。双重税收协定提供的豁免可帮助信托避免其因其收入和资产被国际性地双重征税,并节省信托的成本及费用。

香港因实行有利的税收制度而享誉世界。股息收入、银行存款收入、某些类型的非银行利息和债券利息在香港均被免税。外国房地产的租金和收益、资本收益和外国来源的利润也被免税。拥有外国资产的香港居民信托可以将此类资产的收入和利润汇至有关信托,而无需在香港缴税。此外,香港有与其他司法管辖区订立广泛的双重税收协定网络。如果某些司法管辖区已与香港签订了双重税收协定,则有关信托收入不会在有关收入产生的司法管辖区和有关人士所居住的司法管辖区中被重复征税(称为「来源居住区矛盾」)。这有助于打破信托投资的跨境流动之税务障碍,而香港的信托可以要求就双重税收协定从海外税收中减免税收。

朝代信托可如何被质疑,及如何避免它们?

从Otto Poon一案可以看出,在某些情况下,朝代信托中的信托资产可能被视为配偶的收入,从而被包括于婚内资产内。根据香港《婚姻诉讼和财产条例》(第192章)第17条的规定,如果有关资产的处置在配偶提出撤销有关资产的处置的申请日期的3年内发生, 法院则可推定有关资产的处置是为了打击申请人要求经济济助的申索而作出的。

另一个可质疑朝代信托的情况为,原本的信托已被终结,并随后被「重新设立」为新的信托(即原本信托的资产被注入新的信托,因而修改了其的使用或应用)。

因此,为避免有人对朝代信托提出质疑,资产授予者应仔细考虑信托契约中的分配条款,适当地考虑朝代信托的设立时间,并避免某些可能构成「非实质信托」的陷阱。资产授予者亦最好清楚地说明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资产中的权力,以减少与此类管理有关的纠纷,因为这类纠纷有时可能导致信托的重新设立。

结论

鉴于香港健全的司法制度和对信托有利的税收待遇,其为设立和运作朝代信托的理想司法管辖区。香港亦赋予资产授予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相当多的权利、权力和保护,以更好地管理朝代信托。只要妥善地设立信托结构来避免有关信托被质疑,家庭财富就可以为后代子孙得以保存。

如果您对上述文章有任何疑问,请通过anna.chan@oln-law.com与我们的合伙人陈韵祺律师联络,或通过barbara.kwong@oln-law.com 与我们的邝柏瑜律师联系,以获取进一步的帮助。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本文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对香港的法律建议或对任何人的任何法律建议。对于因本材料而对任何人导致的任何损失和/或损害,高李严律师行概不负责。


[1]   「禁止財產恆繼規則」要求未來的信託利益(即不會立即生效的利益)必須確定在有關期限內(即恆繼期)授予。

[2] 《受託人條例》第40A條。

Filed Under: 税务咨询部

Priority freebies given to in-house lawyers!

May 29, 2020 by OLN Marketing

Join us for a webinar (3 CPD points) presented by our disputes partner, Eunice Chiu, on dealing with vexatious litigants.  

  • Date: 17 July 2020 (Friday)
  • Time: 2:30pm – 5:45pm (15 mins break)
  • Level: Elementary / Intermediate / Advanced / Updates
  • Language: English
  • CPD Points: 3
  • Course Code: L20CP03
  • Venue: Webinar via ZOOM
  • Host: Lex Omnibus

See flyer: Dealing with vexatious litigants in 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Limited freebie spots – priority given to in-house lawyers. Email us if you’re interested: marketing.oln@oln-law.com

Filed Under: 最新消息

高李严律师事务所在《亚太基准诉讼》2020评选榜上有名

May 29, 2020 by OLN Marketing

高李严律师事务所很高兴地宣布,在《亚太基准诉讼》2020年的评选中本律师事务所榜上有名。

高李严律师事务所上榜业务类别:

  • 商业及交易 (本地律师事务所) – 第三等
  • 家事法 – 第二等
  • 私人客户 (本地律师事务所) – 推荐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太基准诉讼

《亚太基准诉讼》是该地区领先的争议解决公司和律师的权威指南,于2008年首次出版,涵盖了美国和加拿大的诉讼和争议市场,并已将其覆盖范围扩大到包括亚太地区,太平洋地区,欧洲和拉丁美洲在内的真正的全球指南。

Filed Under: 最新消息

雇员离职后的限制

May 25, 2020 by OLN Marketing

作者:李卓贤

对雇员的活动的限制

雇主经常会尝试对雇员施加离职后的限制(英文简称为“PTR”),以限制雇员在离职后的活动,目的是保护雇主的业务。雇主施加的限制包括禁止雇员:

•    加入竞争对手
•    从公司猎去其他雇员
•    招揽客户或顾客
•    与客户或供应商联系

这些离职后的限制是否可执行,是雇主,考虑加入竞争对手的雇员,考虑猎去其他雇员的竞争对手以及希望对刚离职的雇员执行限制的雇主普遍都会提出的问题。

离职后限制的可执行性

足以构成限制生计的离职后限制表面上是无效和无法执行的。法院只会在可以证明此类限制是为了合理地保护雇主的合法权益,而且范围不超过合理必要范围的情况下,才会执行此类限制。

法院强调的,是纵使有关限制可执行性的原则已经行之有效,但仍需按照每个案件的实情应用。因此,可以参考先例对有关限制可执行性的指导,但并不能确定限制是否合理。法院将考虑雇用关系的性质,雇员在雇主中的角色以及试图施加限制的时间以及该限制适用的地理区域。

离职后限制被视为不合理的后果

如果离职后限制被认为不合理,将会被法院废除并且不会被执行,除非可以在不改变条款性质的前提下将违规部分切断。法院不能替代执行一个较宽松并且本质上是合理的限制,或重写有缺陷的条款令它具有可执行性。

草议离职后限制

雇主应确保草议离职后限制时,设法减轻其面临挑战或不能被执行的风险。草议离职后限制时应牢记以下几点:

•    证明离职后限制是合理和可执行的责任在于寻求依靠离职后限制的一方。
•    任何歧义或不确定性都有风险,会被受到离职后限制的执行所影响的一方挑战其可执行性的。
•    离职后限制中使用的语言要对应离职雇员的特定职位,资历和影响力,以及离职雇员的联系网络和离职雇员保留的机密信息及知识的「保质期」。
•    任何对离职雇员要求的花园休假时间,可能会缩短离职后限制被认为是合理的时间。
•    离职后限制持续的时间和应用的地理范围应该清晰,准确和合理。
•    在草议离职后限制时,还应牢记寻求依靠离职后限制的一方有责任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可以获得临时禁令禁止雇员违反此类离职后限制。

去年英国最高法院的一宗案件为限制性条款提供的一些有用指导亦可能在香港适用。在Tillman v Egon Zehnder [2019] UKSC 32此案中,雇员的论据是其雇主Egon Zehnder试图对她执行过于宽泛且严格的反竞争条款。法院认为,条款中有部分构成了对生计的不合理限制,并予以废除,但法院同时承认条款其余部分的限制是公平的。法院在判词中确认,可以将限制性条款中的违规部分切断而保留其余部分。此外,法院亦警告雇主不应草拟过分宽泛的限制性条款,这表明如果法院认为合约「需要他人受到不公平的负担来清理」,则这些雇主可能会面临额外费用上的处罚。

机密信息

雇主通常在草议一份雇用合约时会试图保护其机密信息,以防止离职雇员不正当地使用机密信息。此类规定一般没有时间限制,而此类限制亦一般被认为是保护雇主对机密信息中所有的权利的合法规定。

有关离职后限制

如果想了解更多有关离职后限制,机密信息和其他雇佣法有关的事宜,请随时与高李严律师事务所联系。

Filed Under: 香港雇佣法和商业移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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