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香港的重组和破产制度

作者:合伙人陈韵祺律师

随着本地疫情趋于平稳,当局陆续放宽限制措施,但疫情持续打击企业的经营环境。在未来几个月,许多公司将需要重新衡量其偿付能力风险,无可避免,有些公司可能需要考虑关闭,并探讨关闭的途径。本文将介绍在香港关闭公司的不同方式。

在香港,公司通常是通过撤销公司注册或清盘进行倒闭。尽管两种方法得出=同样结果,但是所涉及的过程却有所不同。通过注销公司注册关闭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的私人公司相对简单,高效且快捷。相反,清盘涉及清算公司账户和资产,以偿还债务和向成员进行剩余分配。由此可见,清盘牵涉相对较高的成本和时间。

撤销公司注册

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只有成立和注册的私人公司才能申请撤销。该公司必须是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的公司。此外,在申请撤销之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 公司所有成员均同意撤销注册;

b. 在紧接申请前的三个月内,公司尚未开始营运或业务,或者尚未营运或开展业务;

c. 公司没有未偿债务;

d. 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e. 公司的资产不包括任何位于香港的不动产;和

f. 公司已获得税务局局长的「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不反对通知书」)。

撤销注册涉及哪些步骤?

撤销注册的申请应在发出不反对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递交公司注册处(「注册处」)。

如果所有文件齐备,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收到一封确认申请书的信件。注册处将会将有关拟销注册的公告刊宪。如果在刊宪之日起3个月内,未收到反对撤销注册的异议,注册处则会再将一则公告刊宪,同日正式注销该公司。公司撤销注册后解散。整个过程大约需时5个月。

自动清盘

如果公司未能满足撤销注册的先决条件(例如,如果公司最近几个月开展业务),则可以透过成员自动清盘或债权人自动清盘。在极少数情况下,香港高等法院会作出强制清盘呈请也可能导致清盘。以下将分别讨论成员自动清盘及债权人自动清盘。

如何进行自动清盘?

成员自动清盘要求公司具有偿付能力,即具有全额偿还所有债务的能力。在公司开始成员自动清盘之前,它应清偿所有未偿债务并处置所持有的资产,以加快流程。启动成员自动清盘程序之前,公司必须签发有偿债能力证明书,而成员则必须议决清盘的决定。

在偿付能力证明书中,董事必须证明已对公司事务进行了全面调查,并且认为公司可以在清盘后12个月内全额偿还债务。如果未提交证书,或者如果公司随后在开始成员自动清盘后已无力偿债,那么成员自动清盘将转换为债权人进行自动清盘[1]

公司必须召开成员大会,以通过特别决议以解散公司,并通过普通决议以任命清盘人。该决议的通知刊宪,清盘人必须在任命之日起14天内将其任命的通知送达注册处。

清盘人一般为律师或专业会计师,将处理公司事务,清算其资产并向公司债权人付款。一旦完成税务局清税,清盘人将着手分配任何盈余并将资本返还给成员。如果公司拥有庞大资产或负债的简单结构,则该过程可能需要8到9个月左右的时间,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提到的税务清算过程(可能需要3到6个月)。

开始成员自动清盘后,公司应注意什么?

清盘开始后,应注意:

  1. 从清盘开始之日(即公司通过特别决议解散之日)起,公司必须停止营业,但为清盘需要而继续营业者除外。[2]
  2. 董事会的权力将终止,除非清盘决定董事会继续拥有这种权力。
  3. 除非获得清盘人的许可,否则任何股份转让或成员身份变更均属无效。

如果有针对香港资产/业务的海外清盘程序?

跨国公司通常在香港拥有多种存在方式(例如通过持有资产或在香港开展业务)。如果外国母公司正在办理外国破产程序,并且有外国法院任命清盘人,该外国清盘人在香港的执法行动中可能会遇到困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外国清盘人可能会诉诸香港公司法院,以获取外国破产程序的承认令,以便处理该公司的香港财产。

在满足某些条件的前提下,香港法院愿意向清盘人提供此类协助。实际上,来自普通法的司法管辖区的清盘人很大机会会得到承认和协助,而且最近的案件显示,法院甚至会承认欧陆法系的司法管辖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破产程序(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我们的文章「法律更新–香港法院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盘人的申请」)。

对外国清盘人来说是个好消息,但对那些可能想在清盘程序中保护香港资产的企业来说却是个坏消息—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实行退还机制,清盘人可能申请将清盘前的某些交易变成无效。尤其是,如果某些交易或处置发生在清盘前的指定时间范围之内,而其交易价值低于一般市场价值或不公平地优待某位债权人而不是其他债权人,则应予以退还。

如果外国母公司被清盘,香港子公司该怎么办?

子公司是拥有自己股份的法人实体,是独立且不同于母公司。当母公司破产时,从法律角度,它对子公司没有任何影响。

但是实际上,外国母公司在香港子公司的所有权权益是一种资产。母公司的清盘人有责任管理和清算母公司的资产以偿还债务。清盘人要安排对香港子公司的清盘,以将资产分配给外国母公司的债权人。基本上,香港子公司有一间破产的母公司的情况下,子公司将同样面临清盘的风险。

为了加快清盘过程,香港子公司应聘请法律顾问,以更好地了解每个诉讼程序的步骤。本律师行在处理跨国破产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并且经常与外国有关机构在这等事务上合作。如果您需要我们的服务,我们公司很乐意提供帮助。

债务偿还安排计划

香港缺乏类似美国第11章中旨在挽救濒临破产的公司的程序。在香港,最接近的替代方案是债务偿还安排计划,很多公司使用该计划来实施债务重组。尤其是,由于该计划不属破产程序,因此不需要在刊报宪登,所以较为低调。

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通常会为其债权人编制一份提案,提出免除该公司部分债务的条款,让债权人可以接受较少的金额以免除全额债务。要留意的是,即使在公司正在进行清盘程序的情况下,清盘人也有权进行债务偿还安排计划。

什么是债务偿还安排计划的程序?

一旦提案获确认后,公司将向法院提出申请,以批准召开每类受影响的债权人会议。在每次会议中,该计划必须同时获得至少50%的债权人同意和代表至少75%投票债权人的债务价值的多数票通过。法院批准后,将作出一项批准该计划的命令,此命令将约束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即使他们没有投票。

什么公司可以援引计划?

除了在香港根据《公司条例》注册成立的公司外,香港法院还可以批准与香港有「充分关连」的债务偿还安排计划,例如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债权人或管理层位于香港。换句话说,外国注册的公司,例如离岸公司,也可以申请此计划(只要它们可以证明与香港有足够关连)。因此,在香港有债务和负债的外国公司通常会要求法院批准在香港的债务偿还安排计划。

本行在协助企业关闭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包括制定重组战略、就重组的每个步骤提供建议,以及在必要时与债权人进行谈判及拟定计划的条款。我们还可以就此计划的合适性以及其他可能替代方案提供建议,以符合每间公司的特定需求。

如果您对上述文章有任何疑问,请通过anna.chan@oln-law.com与我们的合伙人陈韵祺律师取得联系,以获取进一步的帮助。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本文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对香港的法律建议或对任何人的任何法律建议。对于因本材料而导致任何损失和/或损害,高李严律师行概不负责。


[1] 第32章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237A 及237B 條

[2] 第32章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 第2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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