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无理缠绕的诉讼人(“无理诉讼人”)是一位经常采取法律诉讼但没有足够法律理据支持这些诉讼的人。他们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 给被告造成不便,使其遭受骚扰,或无理诉讼人可能获得的收益与诉讼的正本完全不成比例 (Attorney General v Barker [2001] WL 191122 (English Queen’s Bench)) ;
- 对同一个被告重复相同的诉讼,可能在理据上有微小的变化 (Barker, supra);
- 立即上诉或挑战每个法院的判决 (Barker, supra);
- 未能注意到或不遵守法院的命令 (Barker, supra);
- 不遵守程序, 例如最后一刻才提交证据、延迟/不遵守期限、不遵守法院命令、不遵守送达法律文件的程序或完全无视送达法律文件的要求、或抱怨其他人不应该根据相关的程序把法律文件送达给他;
- 出席聆会时,无法以礼节行事,而且可能向对方或法官做出侮辱的行为或说出侮辱的言论 (Ng Yat Chi v Max Share Ltd et al [2005] 1 HKLRD 473 (CFA));
- 很多时候,总是没有律师代表或被拒绝法律援助的申请 (Ng Yat Chi, supra) ;
- 欺诈行为 (Yuen Oi Yee Lisa v Charoen Sirivadhanabhakdi & Ors [2015] HKDC 1336);
- 同一时间,用不同的途径要求上诉,而结果是法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多项诉讼,向行政机构投诉,在地区法院或高等法院把已被判了败诉的案件从新开始诉讼,以及向上诉法院和终审法院寻求上诉 (X v MM and Anor [2018] HKDC 215)。
无理诉讼人可能会尝试申请法律援助,但是即使他满足经济审查,也可能不能通过诉讼具有合理理据的检测。
以下是受害者对付无理诉讼人的一些办法及工具:
1. 禁制令
禁制令是一个法院的命令,要求当事人避免在特定时期内做出特定行为(禁止性禁令)或要求当事人做出特定行为(强制性禁令)。
在无理诉讼中被禁止的行为的例子:
- 向无关的第三方披露机密/个人讯息(用这些信息寻求法律建议除外);
- 骚扰无辜的一方(例如通过发送信件/电子邮件/电话、短讯);
- 作出/发布诽谤性言论,针对无辜的一方;
- 公开被禁制令保护的信息。
2. 剔除申请
法院可自动或应要求,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剔除申索陈述书或状书的任何内容。做这类型申请的理据如下:
(a) 该状书或注明并无披露合理的诉讼因由或抗辩(视属何情况而定);
(b) 该状书或注明属于恶意中伤、琐屑无聊或无理缠扰;
(c) 该状书或注明可能会对有关诉讼的公平审讯造成损害、妨碍或延迟;
(d) 在其他方面而言该状书或注明是滥用法庭的法律程序。
如果该申索曾经被法院作出判决,法院不会允许原告往后再提起同一个申索。
3. 限制申请令/限制程序令/《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第27条
实务指示11.3建立了两个命令,让法院可以制止无理诉讼人继续提出诉讼:限制申请令(RAO)可以限制无理诉讼人进行当前诉讼,而限制诉讼令(RPO)可以限制无理诉讼人进行已经启动的多重诉讼。
《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第27条提供另外一个很好的方法制止无理诉讼人在将来继续提出诉讼。根据这一个条例作出的判决,无理诉讼人不得进行任何未来的诉讼程序,除非获得法院的预先许可。
4. 欠缺状书/缺席判决
因为无理诉讼人通常不依照程序或时间表做事,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第13和19条,被告人可以申请拿一个缺席判决,是一个快速完结诉讼的好办法。
5. 除非命令
如果不希望直接申请删除/简易判决,无辜的一方可以选择申请 “除非命令”,并利用无理诉讼人未能遵守法院的指示,继续采取行动或做出最终判决。
6. 简易判决
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第14条,无辜的一方可以申请简易判决。
7. 交付羁押
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第52条,法院有权根据鄙视法院的行为作出羁押的命令(鄙视法院的行为包括违反禁制令)。如果无理诉讼人始终不遵守法院命令,法院有权判监。
8. 禁止发布命令和匿名命令
匿名命令和禁止发布命令能够帮助保护无辜者的身份,并减少对无辜者在声誉上受到的损害。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如何处理无理诉讼人的法律意见,请随时与我们的诉讼合伙人赵君宜律师谈谈。
赵君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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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争议解决
高李严律师事务所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