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您的品牌不受香港水貨影響

作者:陳韻祺謝昇餘何樂為

打算在世界範圍內銷售產品的品牌持有者通常會發現商標的使用是維持其品牌完整性的寶貴工具。商標本質上是地域性的,因此必須在尋求保護的每個國家/地區提出申請。在香港,商標通過註冊受到《商標條例》(第559章)(“ TMO”)的保護。

然而,品牌擁有者可能會感到失望,因為即使他們成功地註冊了商標,也可能在他們看到平行進口商品(俗稱水貨)大量湧入市場時,沒有賦予他們在香港經銷商品的專有權利。在本文中,我們將探討香港法律是否以及如何將品牌所有者從困境中解救出來。

平行進口和用盡原則
平行進口(平行進口貨品/水貨)只不過是在國外合法製造和銷售但未經授權進口的非偽造商品。平行進口是指在進口地根本無法獲得產品時,或者當未經授權的第三方希望利用不同地點之間的價格差異時,才發生平行進口。在香港,最常見的平行進口商品包括化妝品和電子產品。

儘管國際上對於是否應限制平行進口沒有共識,但香港對商標商品採取了相對寬鬆的態度。這種方法可以確保不必不必要地阻止貿易商採購其物資,並確保消費者可以以最優惠的價格獲得最廣泛的商品。
TMO第20(1)條體現了 “國際用盡” 的原則,因此,如果商標持有人將有註冊商標的商品推出到世界上任何地方,則該項使用並不侵犯該註冊商標。這通常意味著商標權在首次授權銷售產品後就會被用盡(即使第一次銷售發生在國外)。因此, “國際用盡原則” 有時被稱為 “首次銷售原則” 。

貨物的條件(可能附帶條件)和假冒法律
另一方面,TMO第20(2)條規定了國際用盡規則的例外情況,即平行進口商品在世界上任何地方投放市場後,其狀況“已有所改變或已受損”,並且有關商標的聲譽或獨特性將受到“不利影響”。幾乎沒有判例法對此條的解釋,建議僅在對平行進口貨物進行了物理篡改的情況下才適用附加條件。有缺陷或變質的商品是一些明顯的例子。
或者,普通法中“冒充”侵權行為可被視為對其他訴訟因由的有益補充。

在平行進口的情況下,最可能適用假冒的情況是,貿易商誤以為平行進口的商品是“授權產品”,這意味著它們是通過官方經銷商進口的,而事實並非如此。 在這種情況下,《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第7條也可能適用,因為該商人可能犯有虛假商品說明的罪行。

相反,如果交易者有作出足夠的指示警告消費者產品的差異,則不會構成假冒。

版權法的使用
商標法的主要目的是使消費者能夠識別商品的來源或原產地。因此,只要不混淆消費者,商標法就不太在意平行進口。即便如此,品牌擁有者仍可求助於版權法。

在香港,版權受《版權條例》(第528章)(“ CO”)劃分。為了享受版權保護,作品必須是原創的(從某種意義上說,這涉及作者的技能和勞動),並且必須以物質形式進行記錄。與商標不同,版權保護是自動的,不需要註冊或其他手續。

在2007年對CO的修正案中放寬了有關平行進口的某些規定後,未經版權持有者的同意進口、銷售或分銷受版權保護的平行商品(某些電腦軟件產品除外)仍會構成侵犯版權。 因此,將少量受版權保護的材料(包括繪畫,圖紙等)嵌入產品或其包裝中,就可以使用版權法的保護阻止第三方進口平行商品。在商標法(TMO)無法提供相同保護的情況下,這會是個好的策略。 

在某些情況下,根據CO,水貨進口商也可能會因侵犯版權而承擔刑事責任。

結論
品牌持有者可能無法完全避免平行進口,但我們強烈建議他們制定並實施一致的策略來解決他們所造成的問題。除了商標法,他們還可以研究其他法律領域以建立品牌保護計劃。如果您不幸發現自己的知識產權受到任何未經授權的人的侵犯,請電郵致anna.chan@oln-law.commartin.tse@oln-law.com與我們聯繫,我們很樂意為您提供解答和幫助。

免責聲明:本文僅供參考。本文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針對任何人的任何正式法律建議。高李嚴律師行對因本文章所造成的任何行為所造成的任何損失和/或損害不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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