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您的品牌不受香港水货影响

作者:陈韵祺谢升余何乐为

打算在世界范围内销售产品的品牌持有者通常会发现商标的使用是维持其品牌完整性的宝贵工具。商标本质上是地域性的,因此必须在寻求保护的每个国家/地区提出申请。在香港,商标通过注册受到《商标条例》(第559章)(“ TMO”)的保护。

然而,品牌拥有者可能会感到失望,因为即使他们成功地注册了商标,也可能在他们看到平行进口商品(俗称水货)大量涌入市场时,没有赋予他们在香港经销商品的专有权利。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香港法律是否以及如何将品牌所有者从困境中解救出来。

平行进口和用尽原则
平行进口(平行进口货品/水货)只不过是在国外合法制造和销售但未经授权进口的非伪造商品。平行进口是指在进口地根本无法获得产品时,或者当未经授权的第三方希望利用不同地点之间的价格差异时,才发生平行进口。在香港,最常见的平行进口商品包括化妆品和电子产品。

尽管国际上对于是否应限制平行进口没有共识,但香港对商标商品采取了相对宽松的态度。这种方法可以确保不必不必要地阻止贸易商采购其物资,并确保消费者可以以最优惠的价格获得最广泛的商品。

TMO第20(1)条体现了 “国际用尽” 的原则,因此,如果商标持有人将有注册商标的商品推出到世界上任何地方,则该项使用并不侵犯该注册商标。这通常意味着商标权在首次授权销售产品后就会被用尽(即使第一次销售发生在国外)。因此, “国际用尽原则” 有时被称为 “首次销售原则” 。

货物的条件(可能附带条件)和假冒法律
另一方面,TMO第20(2)条规定了国际用尽规则的例外情况,即平行进口商品在世界上任何地方投放市场后,其状况“已有所改变或已受损”,并且有关商标的声誉或独特性将受到“不利影响”。几乎没有判例法对此条的解释,建议仅在对平行进口货物进行了物理篡改的情况下才适用附加条件。有缺陷或变质的商品是一些明显的例子。

或者,普通法中“冒充”侵权行为可被视为对其他诉讼因由的有益补充。
在平行进口的情况下,最可能适用假冒的情况是,贸易商误以为平行进口的商品是“授权产品”,这意味着它们是通过官方经销商进口的,而事实并非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第7条也可能适用,因为该商人可能犯有虚假商品说明的罪行。

相反,如果交易者有作出足够的指示警告消费者产品的差异,则不会构成假冒。

版权法的使用
商标法的主要目的是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商品的来源或原产地。因此,只要不混淆消费者,商标法就不太在意平行进口。即便如此,品牌拥有者仍可求助于版权法。

在香港,版权受《版权条例》(第528章)(“ CO”)划分。为了享受版权保护,作品必须是原创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涉及作者的技能和劳动),并且必须以物质形式进行记录。与商标不同,版权保护是自动的,不需要注册或其他手续。

在2007年对CO的修正案中放宽了有关平行进口的某些规定后,未经版权持有者的同意进口、销售或分销受版权保护的平行商品(某些电脑软件产品除外)仍会构成侵犯版权。因此,将少量受版权保护的材料(包括绘画,图纸等)嵌入产品或其包装中,就可以使用版权法的保护阻止第三方进口平行商品。在商标法(TMO)无法提供相同保护的情况下,这会是个好的策略。

在某些情况下,根据CO,水货进口商也可能会因侵犯版权而承担刑事责任。

结论
品牌持有者可能无法完全避免平行进口,但我们强烈建议他们制定并实施一致的策略来解决他们所造成的问题。除了商标法,他们还可以研究其他法律领域以建立品牌保护计划。如果您不幸发现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任何未经授权的人的侵犯,请电邮致anna.chan@oln-law.commartin.tse@oln-law.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很乐意为您提供解答和帮助。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本文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针对任何人的任何正式法律建议。高李严律师行对因本文章所造成的任何行为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或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Share

Previous

Next

Previous

N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