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下借款人面對的貸款協議中的問題

作者: 葉琳寳律師

新冠肺炎為各行各業帶來了嚴重的財政困難,而這些行業當中可能有些已簽訂了貸款協議,或正有意參與貸款計劃。本文將探討由貸款協議中的關鍵條款引申的各種問題、新冠肺炎下它們的影響、以及可能的解決方案。

哪些關鍵條款會影響借款人?

  1. 重大不利影響/變化

在金融交易中,協議通常會包含“重大不利影響/變化”條款作為借款人的申述,即借款人從信貸中提取資金的先決條件是借款人或其業務、運營、財產、狀況(財務或其他方面)、前景和/或履行協議能力沒有重大不利變化。重大不利影響/變化的其中一個例子是借款人的財務報表連續存在較大的負數。

根據貸款協議中重大不利影響/變化條款的影響取決於條款的具體措詞,例如,它是否僅針對借款人的還款責任(範圍較窄),或是適用於借款人的整個業務(相對範圍較廣)。如果是後者,因疫情遭受客戶及收入損失的企業則可能被該條款涵蓋。

即使貸款人不常用重大不利影響/變化條款去確立借款人違約,但該等條款的起草通常被多番洽談。一旦發生重大不利影響/變化,它便為貸款人重新商談條款製造了有力的談判條件。但是,如果企業現有已有循環貸款,條款可能會造成嚴重的後果。借款人在提款前必須符合先決條件,否則可能會面臨現金流動問題。這種企業將不得不求助於其他貸款人並準備接受更苛刻的條件,或尋求其他保持現金流動性的方法。

2. 財務契諾

貸款協議的制定是為了確保貸款人儘早意識到借款人面對的財政壓力。因此,財務契諾對借款人施加了責任,例如不得停止營業、在業務變更或資產處置之前需徵求貸款人的同意以及持續保持特定的財務指標(例如現金流量覆蓋率、利息覆蓋率及槓桿比率)。

面對新冠肺炎及其對業務的不利影響,借款人可能會面對契諾造成的挑戰。例如,如果收入下降導致無法保持契諾所要求的財務指標的一定水平,他們便可能違反此類契諾。這可能會引發違約事件(在下面的第3段中討論),導致貸款人提出債務到期以行使抵押品。

但因此而發生違約,企業仍然有出路。在這種情況下,違約借款人應查明是否可以行使任何糾正權作為補救。股權糾正條款通常允許借款人的股東向借款人注入額外的股本。這樣,借款人的財務狀況便會達到契諾所要求的標準。但即使貸款協議沒有指明解決方法,借款人仍未必山窮水盡,或可走出絕境(如下述)。

3. 違約事件

常見的違約事件是不付款,破產和進入破產程序。償還到期款項有困難的企業將有違約的風險。至於破產,應當注意的是,破產的定義或測試因司法管轄區而異。在香港,考慮到公司的或有債務和預期負債(基於現金流量或資產負債表),如果該公司無法償還10,000港元或以上的債務,公司可能會被法院清盤。

相比之下,新加坡的破產測試是一家公司無法履行其應付款的債務,或其總負債超過其資產價值。

當貸款協議中有一項條文規定如果借款人違反與另一債權人的另一筆貸款協議則視為違約事件,就會出現一個相關的問題:“交叉違約”。這代表,如果所有這些協議都有交叉違約條款,在骨牌效應下,借款人的一項違約可能導致多於一項的貸款協議違約。

我們建議借款人遵守協議中的任何通知要求,並在可能會違約/實際上已違約的情況下及時通知貸款人。我們不清楚貸款人是否願意作出任何寬限,但實際上,總有談判空間讓借款人要求貸款人放棄執行違約權利,特別是如果這只是借款人第一次違約。通常,貸款人會收取豁免費作為放棄執行違約權利的代價。

借款人應注意哪些責任?

1. 通報責任

借款人應檢查其貸款協議中是否有向貸款人提供信息的承諾,例如提供借款人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新冠肺炎下許多工作場所實施了另類工作安排,因此公司應在任何截止日期之前與會計/審計公司安排好,以確保準時準備好並可以交付相關報告供貸款人檢閱。

此外,如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違約事件,借款人可能有責任通知貸款人。其他需要通知貸款人的事項包括借款人可能違反任何重大合約(因此影響其業務和財政狀況)、主要管理層成員由於新冠肺炎而無法履行工作職責、以及調整業務以應對新冠肺炎下的市場狀況。如果借款人不遵守這些責任,便可能會導致違反承諾或觸發違約事件。

2. 維持財務指標

如上所述,貸款協議中的先決條件會要求借款人保持財政狀況在一定水平之上。在貸款協議是度身定做的情況下,查看測試借款人財務指標的計算週期的規定可能會有所幫助。舉例來說,較長的計算週期有助於減輕短期壓力,並且在計算中可能會應用到借款人於新冠肺炎前的收入以幫助其保持在所需的財務指標水平上。

結論

毫無疑問,新冠肺炎減緩了債務資本市場的交易量。對於現有的貸款協議,除了借款人採取行動與債權人談判以重組貸款(但要確保這不會觸發現有貸款協議下的技術性違約)之外,如果貸款人,特別是機構銀行業務貸款人,主動對中小型企業提供救濟方案,這樣更有幫助。

事實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在2020年2月6日發給認可機構(包括銀行)的信件中指出,一些機構已計劃向借款人提供臨時救濟措施,並鼓勵其他機構也這樣做。金管局進一步表示, “銀行業的積極反應將有助緩解新冠肺炎造成的財政後果”。

有多少貸款人將採取類似的救濟措施還有待觀察,但是貸款交易雙方一致、集體的努力無疑會緩解在這前所未有的時期本地企業面臨的財政壓力。

如果您對上面探討的議題有任何疑問,請透過tracy.yip@oln-law.com聯絡我們的合夥人葉琳寳律師以獲得進一步的幫助。

免責聲明:本文僅供參考。本文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對任何人的香港法律意見或任何與此有關的法律意見。高李嚴律師事務所對因本條所載材料所造成的任何行為所造成的任何損失和/或損害不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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