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香港的重組和破產制度
9 Jun 2020
隨著本地疫情趨於平穩,當局陸續放寬限制措施,但疫情持續打擊企業的經營環境。在未來幾個月,許多公司將需要重新衡量其償付能力風險,無可避免,有些公司可能需要考慮關閉,並探討關閉的途徑。本文將介紹在香港關閉公司的不同方式。
在香港,公司通常是通過撤銷公司註冊或清盤進行倒閉。儘管兩種方法得出=同樣結果,但是所涉及的過程卻有所不同。通過註銷公司註冊關閉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私人公司相對簡單,高效且快捷。相反,清盤涉及清算公司賬戶和資產,以償還債務和向成員進行剩餘分配。由此可見,清盤牽涉相對較高的成本和時間。
撤銷公司註冊
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只有成立和註冊的私人公司才能申請撤銷。該公司必須是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公司。此外,在申請撤銷之前,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 公司所有成員均同意撤銷註冊;
- 在緊接申請前的三個月內,公司尚未開始營運或業務,或者尚未營運或開展業務;
- 公司沒有未償債務;
- 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 公司的資產不包括任何位于香港的不動產;和
- 公司已獲得稅務局局長的「不反對撤銷公司註冊通知書」(「不反對通知書」)。
撤銷註冊涉及哪些步驟?
撤銷註冊的申請應在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遞交公司註冊處(「註冊處」)。
如果所有文件齊備,公司將在5個工作日內收到一封確認申請書的信件。註冊處將會將有關擬銷註冊的公告刊憲。如果在刊憲之日起3個月內,未收到反對撤銷註冊的異議,註冊處則會再將一則公告刊憲,同日正式注銷該公司。公司撤銷註冊後解散。整個過程大約需時5個月。
自動清盤
如果公司未能滿足撤銷註冊的先決條件(例如,如果公司最近幾個月開展業務),則可以透過成員自動清盤或債權人自動清盤。在極少數情況下,香港高等法院會作出強制清盤呈請也可能導致清盤。 以下將分別討論成員自動清盤及債權人自動清盤。
如何進行自動清盤?
成員自動清盤要求公司具有償付能力,即具有全額償還所有債務的能力。在公司開始成員自動清盤之前,它應清償所有未償債務並處置所持有的資產,以加快流程。啓動成員自動清盤程序之前,公司必須簽發有償債能力證明書,而成員則必須議決清盤的決定。
在償付能力證明書中,董事必須證明已對公司事務進行了全面調查,並且認為公司可以在清盤後12個月內全額償還債務。如果未提交證書,或者如果公司隨後在開始成員自動清盤後已無力償債,那麼成員自動清盤將轉換爲債權人進行自動清盤[1]。
公司必須召開成員大會,以通過特別決議以解散公司,並通過普通決議以任命清盤人。該決議的通知刊憲,清盤人必須在任命之日起14天內將其任命的通知送達註冊處。
清盤人一般爲律師或專業會計師,將處理公司事務,清算其資產並向公司債權人付款。一旦完成稅務局清稅,清盤人將著手分配任何盈餘並將資本返還給成員。如果公司擁有龐大資產或負債的簡單結構,則該過程可能需要8到9個月左右的時間,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所提到的稅務清算過程(可能需要3到6個月)。
開始成員自動清盤後,公司應注意什麼?
清盤開始後,應注意:
- 從清盤開始之日(即公司通過特別決議解散之日)起,公司必須停止營業,但為清盤需要而繼續營業者除外。[2]
- 董事會的權力將終止,除非清盤決定董事會繼續擁有這種權力。
- 除非獲得清盤人的許可,否則任何股份轉讓或成員身份變更均屬無效。
如果有針對香港資產/業務的海外清盤程序?
跨國公司通常在香港擁有多種存在方式(例如通過持有資產或在香港開展業務)。如果外國母公司正在辦理外國破產程序,並且有外國法院任命清盤人,該外國清盤人在香港的執法行動中可能會遇到困難。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外國清盤人可能會訴諸香港公司法院,以獲取外國破產程序的承認令,以便處理該公司的香港財產。
在滿足某些條件的前提下,香港法院願意向清盤人提供此類協助。實際上,來自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的清盤人很大機會會得到承認和協助,而且最近的案件顯示,法院甚至會承認歐陸法系的司法管轄區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破產程序(有關詳細信息,請參閱我們的文章「法律更新–香港法院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清盤人的申請」)。
對外國清盤人來說是個好消息,但對那些可能想在清盤程序中保護香港資產的企業來說卻是個壞消息—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實行退還機制,清盤人可能申請將清盤前的某些交易變成無效。尤其是,如果某些交易或處置發生在清盤前的指定時間範圍之內,而其交易價值低於一般市場價值或不公平地優待某位債權人而不是其他債權人,則應予以退還。
如果外國母公司被清盤,香港子公司該怎麼辦?
子公司是擁有自己股份的法人實體,是獨立且不同於母公司。當母公司破產時,從法律角度,它對子公司沒有任何影響。
但是實際上,外國母公司在香港子公司的所有權權益是一種資產。母公司的清盤人有責任管理和清算母公司的資產以償還債務。清盤人要安排對香港子公司的清盤,以將資產分配給外國母公司的債權人。基本上,香港子公司有一間破產的母公司的情況下,子公司將同樣面臨清盤的風險。
為了加快清盤過程,香港子公司應聘請法律顧問,以更好地了解每個訴訟程序的步驟。本律師行在處理跨國破產方面有豐富的經驗,並且經常與外國有關機構在這等事務上合作。如果您需要我們的服務,我們公司很樂意提供幫助。
債務償還安排計劃
香港缺乏類似美國第11章中旨在挽救瀕臨破產的公司的程序。在香港,最接近的替代方案是債務償還安排計劃,很多公司使用該計劃來實施債務重組。尤其是,由於該計劃不屬破產程序,因此不需要在刊報憲登,所以較為低調。
陷入財務困境的公司通常會為其債權人編制一份提案,提出免除該公司部分債務的條款,讓債權人可以接受較少的金額以免除全額債務。要留意的是,即使在公司正在進行清盤程序的情況下,清盤人也有權進行債務償還安排計劃。
甚麼是債務償還安排計劃的程序?
一旦提案獲確認後,公司將向法院提出申請,以批准召開每類受影響的債權人會議。在每次會議中,該計劃必須同時獲得至少50%的債權人同意和代表至少75%投票債權人的債務價值的多數票通過。法院批准後,將作出一項批准該計劃的命令,此命令將約束公司的所有債權人,即使他們沒有投票。
甚麼公司可以援引計劃?
除了在香港根據《公司條例》註冊成立的公司外,香港法院還可以批准與香港有「充分關連」的債務償還安排計劃,例如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債權人或管理層位於香港。換句話說,外國註冊的公司,例如離岸公司,也可以申請此計劃(只要它們可以證明與香港有足夠關連)。因此,在香港有債務和負債的外國公司通常會要求法院批准在香港的債務償還安排計劃。
本行在協助企業關閉方面擁有豐富的經驗,包括制定重組戰略、就重組的每個步驟提供建議,以及在必要時與債權人進行談判及擬定計劃的條款。我們還可以就此計劃的合適性以及其他可能替代方案提供建議,以符合每間公司的特定需求。
如果您對上述文章有任何疑問,請通過anna.chan@oln-law.com與我們的合夥人陳韻祺律師取得聯繫,以獲取進一步的幫助。
免責聲明:本文僅供參考。本文中的任何內容均不應被解釋為對香港的法律建議或對任何人的任何法律建議。對於因本材料而導致任何損失和/或損害,高李嚴律師行概不負責。
[1] 第32章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237A 及237B 條
[2] 第32章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 第23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