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ward Icon

有關加拿大稅務的簡單摘要

A.    比較香港與加拿大的稅率

  • 香港只徵收源自香港的收入和公司利得稅 ,而加拿大即是全球徵稅。
 個人所得公司利得股息資本利得土地/物業產稅
香港2% – 17% (標準稅率: 15%)16.5%N/AN/A應評稅租金淨收入的15%在2005年7月15日或之後不徵收遺產稅
加拿大聯邦 + 省 British Columbia (BC): 19.56% – 53.50% Ontario: 19.55% – 53.53%聯邦: 15% BC: 12% Ontario: 11.5%/10%BC: 36.54-48.89% Ontario: 39.34-47.74%50%的全球資本收益會被視為個人所得徵稅基於財產的租值並根據市政當局的稅率徵稅沒有遺產稅,但是個人會被視為在臨死前出售所有資產(deemed disposition),因「出售」而所得之資產利潤都須繳納資本利得稅

B.    稅務居民 (Tax Resident)

  • 您是否須繳納加拿大稅務,並不單單取決於您是否加拿大永久居民或公民,而是視乎您是否「稅務公民」。
  • 一般而言,只要你在每稅收年度(4月6日至來年4月5日)於加拿大逗留多於183日,就自動定義為稅務居民(Tax-Resident)。
  • 加拿大的稅務居民必須申報在全世界獲得的收入。相反,非稅務居民只須申報源自加拿大的收入和出產加拿大財產的收益。

C.    註冊退休儲蓄計劃 (RRSP)

  • 有別於香港的MPF,加拿大的退休儲蓄計劃 (RRSP)是由納稅人自己管理的。
  • 它是稅務計劃的重要工具,因為納稅人在RRSP供款的年度,可決定投入RRSP的供款額度,而該供款可以免稅。這意味著,只要您把這筆資金一直保留在RRSP內,您可延後RRSP計劃中所賺取之投資收入便無須繳納資本利得稅,從而有效達到「延後課稅」(tax deferral)。

D.    「成本提升」法 (Step-up in the cost base)

  • 在移民加拿大前,建議透過「成本提升」法, 把個人資產調整到最貼近市場價值 (而非您購入資產時的真實成本),因為您成為加拿大稅務居民時,會被視為出售所有資產(deemed disposition)及從新購入資產 (deemed acquisition) ,而您在加拿大居住其間,資產的增值越少,須繳納的資本利得稅就可相應減少。

E.    香港與加拿大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 (“DTA”))

  • 在DTA協定下,在香港所繳的稅款,可以從加拿大所徵收的相關稅項中抵免。
  • 此外,如香港的公司於加拿大設立的常設機構所得的利潤,如果源自香港, DTA訂明該公司於香港已繳交的相關稅項可用以抵免其加拿大應繳之公司利得税,從而避免雙重徵稅。

F.    稅務籌劃 (Tax Planning)

  • 分割收入(income splitting):在移民前妥善運用每個家庭成員的免稅額。
  • 祖母信托(Granny Trust):加拿大居民受益人在接受Granny Trust的分配收益時永久免税,但必須謹慎成立及計劃Granny Trust 的架構。

免責聲明: 本文僅供參考。本文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詮釋為香港法律建議或向任何人提供的任何與此相關的法律建議。對於任何人因本文所含的內容而造成的任何損失和/或損害,高李嚴律師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分享

上一篇

Previo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