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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李严律师行在2021年《亚太法律500强》评选中榜上有名

Test Blog

高李严律师行在2021年《亚太法律500强》评选中榜上有名

January 14, 2021 by OLN Marketing

高李严律师行在2021年的《亚太法律500强》评选中榜上有名,并在其中两个类别被评为“推荐律师事务所”,这两个类别是:

  • 知识产权,香港
  • 劳资及雇佣,香港

高李严律师的两名律师被《亚太法律500强》评为各自业务领域的“领先律师”,他们是:

  • 宋静妍– 知识产权,香港
    • 其他重點律师:
      • 陈韵祺
      • 赵君宜
      • 杨素满
  • 陈韵祺– 劳资及雇佣,香港
    • 其他重點律师:
      • 吴光懋

两名律师都被《亚太法律500强》的研究员给予良好的评价。详情可到《亚太法律500强》的官方网站得到更多资讯: https://www.legal500.com/firms/30993-oldham-li-nie/30842-hong-kong-hong-kong/?layout=asia-pacific&token=d9d71f53ac6572f267a067cd8f62ee64

Filed Under: 最新消息

高李严律师行荣登2021年《钱伯斯亚太》榜单

December 18, 2020 by OLN Marketing

由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评选得出的《2021亚太法律指南》及《2021國際法律指南》榜单正式公布; 高李严律师行再次荣登《钱伯斯亚太》榜单 。

2021国际法律指南

上榜业务类别:

  • 公司/并购: 香港独立律师事务所 – 第三等
  • 争议解决(国际律师事务所),香港- 受认可律师事务所

上榜律师类别:

  • 高国峻,公司/并购 -业界元老
  • 叶琳宝, 公司/并购 – 第二等
  • 李卓贤, 争议解决 – 第四等
  • 宋静妍, 知识产权 – 受认可律师事务所

2021亚太法律指南

上榜业务类别:

  • 公司/并购: 香港独立律师事务所 – 第三等
  • 家事法(国际律师事务所) – 第三等

上榜律师类别:

  • 高国峻, 公司/并购 -业界元老
  • 叶琳宝, 公司/并购 – 第二等
  • 李卓贤, 争议解决 – 第四等
  • 施伟勋, 家事法- 第三等

关于《钱伯斯》的排名

《钱伯斯》的排名为全球和亚太地区的最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供了可靠的建议。过去30多年来,钱伯斯一直是法律市场情报的主要来源。特别是在亚太地区的排名中,它涵盖了国际上最重要的法律领域,例如仲裁,资本市场和公司/并购。

Filed Under: 最新消息

有关英国税务的简单摘要

December 17, 2020 by OLN Marketing

1. 英国与香港的税制的分别

香港

  • 收入来源地域征税 – 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征税,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须在香港缴付利得税。

英国

  • 全球征税–即在全球所赚取的收入和收益,包括得自海外的利润,都予以征税。

 

入息税

物业收入税

公司利得税

股息税

资产增值税

土地税

物业印花税

遗产税

香港

2% – 17%

净租金收入的15%

16.5%

(正常税率)

8.25%(不超过$2,000,000的应评税利润)

沒有

沒有

差饷:5%

地 租: 3%

$100 – 15%

2005 年 7 月 15 日后取消遗产税

英国

20% – 45%

物业所得租金收入连同个人入息计算税款

19%

(正常税率)

7.5% – 38.1%

(视乎税级)

10% – 28%

(视乎税级和资产类别)

市政税:

£1,070.22 – £3,210.66

(2020/21年度)

0% – 12%

最高税率为40%

2. 英国税制的简介


A. 全球征税制度 – 英国居民(Resident) vs 非英国居借居民 (Non-domiciled Resident)

英国居民

  • 如你是英国居民,便要为源自英国及海外的收入缴税。
  • 一般而言,只要你在每税收年度(4月6日至来年4月5日)于英国逗留多于183日,就自动定义为税务居民(Tax-Resident)。

非英国居借居民(Non-domiciled Resident)

  • 如你居住在英国,但并非英国居籍居民,那么只有源于英国的收入和收益要缴税,而对于海外收入,你可选择申请以汇款制计税(Remittance Basis) ,即只把汇入英国的海外收入和收益计税。
  • 居籍 (domicile)是个普通法概念,意旨你视为永久居所的国家或地区。要确定居籍有可能涉及复杂的法律事实,考虑因素包括为你的出生地、于英国逗留的时间长短、是否有意于英国永久定居等等。
  • 值得注意的是如你在20年内有15年都是英国税务居民(即使居籍并非英国),你将在第16年起自动被视为具有英国居籍的人(Deemed Domicile),并需要为源自英国及海外的收入缴税。

B. 香港与英国签订的双边税务条约 (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

  • 香港与英国有签订双边税务条约,订明双方的征税权,亦定明不同被动收入的税率宽免,以防止双重征税。

3. 移民前的税务计画

A. 建立“干净资本”(Clean Capital)

  • 首次成为英国税务居民以前所产生的海外收入或收益一般称为“干净资本”。即使该资金被汇入英国,都不会被征税。
  • 在成为英国税务居民之前,应该将“干净资本”进行分离。否则如果该资金和成为税务居民后产生的资金混合,原本的“干净资本”亦有机会被征税。
  • 以达至 “干净资本” 分离,你可开设不同银行账户,以单独管理 “干净资本”、利息帐户和资本收益帐户等。

B. 妥善安排每年居英日子

  • 如上所述,如你在20年内有15年每年留英日子多于183天,便会被视为英国居籍(domicile),这会影响你可否申请以汇款制计税及遗产税缴纳多寡。

C. 作好资产承继安排

  • 如你打算保留香港作为你的居籍 (domicile),建议应订立香港遗嘱以涵盖香港资产。

D. 设立信托

  • 海外信托的设立能有效地达至税务递延甚至减免。海外信托的海外收入和收益一般无需缴英国所得和利得税。
  • 至于英国遗产税,英国非居籍居民设立的海外信托的海外资产无需缴税。只要信托设立人在设立信托时是英国非居籍居民,即使之后信托设立人获得居籍,信托名下的海外资产亦无需缴英国遗产税。

 联络我们:

Anna Chan 陈韵祺律师
Partner 合伙人
anna.chan@oln-law.com

Victor Ng 吴光懋律师
Partner 合伙人
victor.ng@oln-law.com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本文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对任何人提供的英国或香港法律意见或任何与此有关的法律意见。高李严律师事务所对任何人因本文所所载的任何内容而行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或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Filed Under: 税务咨询部

有关加拿大税务的简单摘要

December 17, 2020 by OLN Marketing

A.  比较香港与加拿大的税率

香港只征收源自香港的收入和企业利润税 ,而加拿大即是全球征税。

 

个人所得税

公司利得税

股息税

资本利得税

土地/物业税

遗产税

香港

2% – 17%

(标准税率: 15%)

16.5%

N/A

N/A

应评税租金净收入的15%

在2005年7月15日或之后不征收遗产税

加拿大

联邦 + 省

British Columbia (BC): 15% – 49.8%

Ontario: 15% – 53.53%

联邦: 15%

BC: 12%

Ontario: 11.5%/10%

本土股息收入: 28%-48%

海外股息收入: 100%

50%的全球资本收益会被视为个人所得征税

基于财产的租值并根据市政当局的税率征税

没有遗产税,但是个人会被视为在临死前出售所有资产(deemed disposition),因「出售」而所得之资产利润都须缴纳资本利得税

B. 税务居民 (Tax Resident)

您是否须缴纳加拿大税务,并不单单取决于您是否加拿大永久居民或公民,而是视乎您是否「税务公民」。

一般而言,只要你在每税收年度(4月6日至来年4月5日)于英国逗留多于183日,就自动定义为税务居民(Tax-Resident)。

加拿大的税务居民必须申报在全世界获得的收入。相反,非税务居民只须申报源自加拿大的收入和出产加拿大财产的收益。

C.  注册退休储蓄计划 (RRSP)

有别于香港的MPF,加拿大的退休储蓄计划 (RRSP)是由纳税人自己管理的。

  • 它是税务计划的重要工具,因为纳税人在RRSP供款的年度,可决定投入RRSP的供款额度,而该供款可以免税。这意味着,只要您把这笔资金一直保留在RRSP内,您可延后RRSP计划中所赚取之投资收入便无须缴纳资本利得税,从而有效达到「延后课税」(tax deferral)。

D. 「成本提升」法 (Step-up in the cost base)

  •  在移民加拿大前,建议透过「成本提升」法, 把个人资产调整到最贴近市场价值(而非您购入资产时的真实成本),因为您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时,会被视为出售所有资产(deemed disposition)及从新购入资产(deemed acquisition) ,而您在加拿大居住其间,资产的增值越少,须缴纳的资本利得税就可相应减少。

E. 香港与加拿大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 (“DTA”))

  • 在DTA协定下,在香港所缴的税款,可以从加拿大所征收的相关税项中抵免。
  • 此外,如香港的公司于加拿大设立的常设机构所得的利润,如果源自香港, DTA订明该公司于香港已缴交的相关税项可用以抵免其加拿大应缴之公司利得税,从而避免双重征税。

F. 税务筹划 (Tax Planning)

  • 分割收入(income splitting):在移民前妥善运用每个家庭成员的免税额。
  • 祖母信托(Granny Trust):加拿大居民受益人在接受Granny Trust的分配收益时永久免税,但必须谨慎成立及计划Granny Trust 的架构。

联络我们:

Anna Chan 陈韵祺律师
Partner 合伙人
anna.chan@oln-law.com

Stephen Holmes 
Registered Foreign Lawyer  注册海外律师(英属哥伦比亚,加拿大)
stephen.holmes@oln-law.com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本文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对香港的法律建议或对任何人的任何法律建议。对于因本材料而对任何人导致的任何损失和/或损害,高李严律师行概不负责。

Filed Under: 税务咨询部

有关澳洲税务的简单摘要

December 16, 2020 by OLN Marketing

1.澳洲与香港的税制的分别

香港

  • 收入来源地域征税–即仅源自香港的个人收入和企业利润才须在香港征税,而源自其他地方的收入则不须在香港缴付利得/入息税。

澳洲

  • 全球征税–澳大利亚税务居民在全球所赚取的收入和利润,包括得自海外的利润,都纳入征税。

2. 澳洲税制的简介

A. 全球征税制度 – 澳洲税务居民(Tax Resident) vs非税务居民 (Foreign Resident)

澳洲居民

  • 如你是澳洲税务居民,便要为源自澳洲及海外的收入缴税。 「税务居民」按照澳洲税法定义,与居住日数、常居地、是否计划在澳洲定居等有关,与所持签证性质、是否已入籍等并无必然关系。仅持有非永居签证、甚至曾短暂逗留者,仍有机会被视为税务居民。
  • 一般而言,只要你在每税收年度(7月1日至6月30日)于澳洲逗留多于183日,就定义为税务居民(Tax-Resident),除非你的常居地并非澳洲而你没有在澳洲定居的意图。
  • 2020-21年度澳洲税务居民税率:

年收入稅階(澳元)

稅率

$0 – $18,200

0

$18,201 – $37,000

19%

$37,001 – $90,000

32.5%

$90,001 – $180,000

37%

$180,001 或以上

45%

非税务居民 (Foreign Resident)

  • 如你并非澳洲税务居民,便只需为源自澳洲的收入缴税。
  • 2020-21年度非税务居民税率:

年收入稅階(澳元)

稅率

$0 – $90,000

32.5%

$90,001 – $180,000

37%

$180,001 或以上

45%

B. 香港与澳洲没有签定双边税务条约 (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

  •  如果澳洲税务居民有来自香港的收入,该等收入会被双重征税,第一次是根据香港的地域来源征税原则被征税,另一次是在澳洲根据全球收入原则在澳洲被征税。
  •  实际上已经向香港政府支付了针对香港收入的税项,并且该等收入已向澳洲政府申报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则可要求抵销该等已付税项的金额。

3. 移民前的税务计画

A. 对投资资产进行评估

  • 在移民前应对所有投资资产进行正式评估,以确定对高于该估值的未来利润征税的价值。
  • 简单来说,移民前的收益不受澳洲征税,移民后的收益则受澳洲征税,故应尽量安排于移民前赚取此收益。

B. 妥善运用澳洲负扣税 (Negative Gearing)

  • 如将在澳洲定居或在澳洲产生收入,应妥善运用澳洲物业相关的负扣税制度,利用「支出」「亏损」等减免税务。

C. 设立信托

  • 澳洲家庭信托或海外信托均能有效地达至税务递延甚至减免。

联络我们:

Anna Chan 陈韵祺律师
Partner 合伙人
anna.chan@oln-law.com


免責聲明:本文僅供參考。本文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對任何人提供的澳洲或香港法律意見或任何與此有關的法律意見。高李嚴律師事務所對任何人因本文所所載的任何內容而行所造成的任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本文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对任何人提供的澳洲或香港法律意见或任何与此有关的法律意见。高李严律师事务所对任何人因本文所所载的任何内容而行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或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何損失和/或損害不承擔任何責任。

Filed Under: 税务咨询部

OLN 晋升 Victor Ng、Jonathan Lam 和 Yvonne Kong 为合伙人

December 1, 2020 by OLN Marketing

公司扩大其税务咨询、私人客户和婚姻家庭法部门

2020 年12 月1 日(香港) – Oldham, Li & Nie (OLN) 很高兴地宣布晋升,吴光懋、林隽溢 和江亦媛为合伙人,从1 日起生效2020 年12 月。

吳光懋 (Victor Ng) – 作为双资香港律师和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Victor 具有独特优势,可为客户提供国际税务规划事宜的全面建议,涵盖涉及香港的跨境公司和商业交易及投资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欧盟。在他的法律职业生涯并于 2013 年作为实习生加入 OLN 之前,Victor 在德勤和普华永道工作,就香港、国际和中国的税务事宜提供咨询。有关 Victor 的实践和专业领域的更多信息,请单击此处。

林雋溢 (Jonathan Lam) – Jonathan 于 2012 年开始在 OLN 担任实习律師,为客户就商业纠纷提供咨询,并曾在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处理多起备受瞩目的重大案件,涉及股东纠纷、衍生诉讼、债务追讨、民事欺诈、破产和复杂的遗嘱认证事宜。此外,Jonathan通过就遗产规划、信托和遗嘱认证事宜提供建议,提升了公司的私人客户能力。有关Jonathan实践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单击此处。

江亦媛 (Yvonne Kong) – Yvonne 于 2011 年作为实习律師加入 OLN,专攻婚姻和家庭法。她与本地和外籍客户就离婚申请、财务申请和子女事宜广泛合作。 Yvonne 在帮助客户获得收养令、子女抚养令以及针对死者遗产申请临时财务令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有关 Yvonne 的个人资料和专业知识的更多信息,请单击此处。

高级合伙人高國峻表示:“公司很高兴将 Victor、Jonathan 和 Yvonne 提升为合伙人,并让 Caroline 担任顾问 – 注册海外律师。他们通过专业精神和对客户的承诺真正反映了 OLN 的价值观。由于许多组织已经面临并将继续面临 COVID-19 带来的挑战,因此我们对人力投资的承诺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大。拥有合适的人才、合适的技能和合适的文化是我们公司的核心,使我们能够支持我们的客户并在 OLN 的成功基础上再接再厉。”

关于OLN

高李严律师行(OLN)是一家领先的香港独立律师事务所,自 1987 年成立以来,其对专业卓越的承诺一直是该公司的基石。 OLN 的业务领域包括:
•    公司和商业
•    争议解决
•    离婚与家庭法
•    破产与重组
•    知识产权
•    保险
•    私人客户服务

我们目前有45名律师,在一个或多个司法管辖区拥有执业资格,当中包括香港、法国、英国、美国、澳洲及加拿大。我们的中国业务发展蓬勃,由我们的香港及上海办事处专责处理,并在必要时透过我们在中国的法律网络取得协助。

吳光懋律师, 合夥人
稅務諮詢部 & 私人客户服务

victor.ng@oln-law.com

林雋溢律师, 合夥人
争议解决 & 私人客户服务

jonathan.lam@oln-law.com

江亦媛律师, 合夥人
离婚与家庭法

yvonne.kong@oln-law.com

Filed Under: 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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