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020年6月商标条例及实施的最新情况
23 Jun 2020
作者:杨素满
《2020年商标(修订)条例》(”2020年修订条例”)自2020年6月19日起施行。它规定了实施《马德里议定书》下的国际商标注册制度,加强商标注册机制,执行权以及对现行《商标条例》的技术修正。
关于国际商标注册制度,有一个完整新的第XA部分,详细说明了根据《马德里议定书》在香港进行的国际注册。 但是,香港的国际注册制度计划最迟将在2022年至2023年实施。
关于对现行《商标条例》的技术修正,请参阅以下内容以供参考。
1. 申请前
修订后的商标表格T1已列入初步意见的性质及范围,说明在《商标条例》第11条(就商标可否注册要求给予初步意见), 商标是否可能以绝对理由拒绝注册, 或第12(1)至(3)条中(查询纪录),商标是否可能以相对理由拒绝注册。
2. 申请时
(i) 申请人必须指明其”申请人类型”、”公司注册的国家/地区/地方”和/或”注册州份”(仅适用于在美国成立为法团的申请人)
(ii) 但是,注册处处长不会核实申请人提供的关于申请人类型或注册地点的信息。
(iii) 注册处处长在全额缴付申请费前,不会为商标申请提交申请分配申请日期。未能在注册处通知日期后两个月内缴付申请费,须视为从未提出申请。
(iv) 如果申请人希望修订商标申请,将申请人自己的注册商标加到该商标上,申请人必须规定应增加代表的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或服务,以便注册处处长可审查已注册的商品和/或服务是否与所申请的商标的商品和/或服务相同或更广。
(v) 此外,在经修订的申请中亦须加上已登记商标的某些注册详情。
(vi) 如果将商标申请转让给新所有者,新申请人必须指定其”所有者类型”、”公司注册的国家/地区/地方”和/或”注册州份”(仅适用于在美国成立为法团的所有者)
3. 注册后
(i) 对于商标注册的转让,上述2(i)和2(vi)也适用。
(ii) 关于更正商标登记册中因商标注册处处长错误或遗漏而出现错误或不作为的修正案,仅寻求编纂现有惯例,因此不得作实质性更改。
4. 商标注册处工作手册(”工作手册”)
(i) 《工作手册》中关于”绝对拒绝理由”的一章已更新,自2020年6月12日起, 根据《国歌条例》(A405),在《商标条例》中增加一个新的绝对理由,禁止将国歌用于申请商标。
(ii) 此外,《工作手册》的许多章节也作出某些技术修正。
5. 修订商标表格
根据2020年修订条例,商标注册處亦修订了各种商标表格。修订后的表格于2020年6月19日生效。在2020年6月19日至2020年12月19日的6个月过渡期内,目前的版本仍然可以接受。此后,必须使用修订后的表格。
请查看以下链接了解详细信息:
https://www.ipd.gov.hk/sc/trade-marks/current-topics/trade-marks-amendment-ordinance-2020/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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