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020年6月商標條例及實施的最新情況

作者:楊素滿

《2020年商標(修訂)條例》(”2020年修訂條例”)自2020年6月19日起施行。它規定了實施《馬德里議定書》下的國際商標註冊制度,加強商標註冊機制,執行權以及對現行《商標條例》的技術修正。

關於國際商標註冊制度,有一個完整新的第XA部分,詳細說明了根據《馬德里議定書》在香港進行的國際註冊。 但是,香港的國際註冊制度計畫最遲將在2022年至2023年實施。

關於對現行《商標條例》的技術修正,請參閱以下內容以供參考。

1. 申請前

修訂後的商標表格T1已列入初步意見的性質及範圍,說明在《商標條例》第11條(就商標可否註冊要求給予初步意見), 商標是否可能以絕對理由拒絕註冊, 或第12(1)至(3)條中(查詢紀錄),商標是否可能以相對理由拒絕註冊。

2. 申請時

(i)    申請人必須指明其”申請人類型”、”公司註冊的國家/地區/地方”和/或”註冊州份”(僅適用于在美國成立為法團的申請人)
(ii)    但是,註冊處處長不會核實申請人提供的關於申請人類型或註冊地點的資訊。
(iii)    註冊處處長在全額繳付申請費前,不會為商標申請提交申請分配申請日期。未能在註冊處通知日期後兩個月內繳付申請費,須視為從未提出申請。
(iv)    如果申請人希望修訂商標申請,將申請人自己的注冊商標加到該商標上,申請人必須規定應增加代表的注冊商標的商品和/或服務,以便註冊處處長可審查已註冊的商品和/或服務是否與所申請的商標的商品和/或服務相同或更廣。
(v)    此外,在經修訂的申請中亦須加上已登記商標的某些註冊詳情。
(vi)    如果將商標申請轉讓給新所有者,新申請人必須指定其”所有者類型”、”公司註冊的國家/地區/地方”和/或”註冊州份”(僅適用于在美國成立為法團的所有者)

3. 註冊後

(i)    對於商標註冊的轉讓,上述2(i)和2(vi)也適用。 
(ii)    關於更正商標登記冊中因商標註冊處處長錯誤或遺漏而出現錯誤或不作為的修正案,僅尋求編纂現有慣例,因此不得作實質性更改。

4. 商標註冊處工作手冊(”工作手冊”)

(i)    《工作手冊》中關於”絕對拒絕理由”的一章已更新,自2020年6月12日起, 根據《國歌條例》(A405),在《商標條例》中增加一個新的絕對理由,禁止將國歌用於申請商標。
(ii)    此外,《工作手冊》的許多章節也作出某些技術修正。

5.    修訂商標表格

根據2020年修訂條例,商標註冊處亦修訂了各種商標表格。修訂後的表格於2020年6月19日生效。在2020年6月19日至2020年12月19日的6個月過渡期內,目前的版本仍然可以接受。此後,必須使用修訂後的表格。

請查看以下連結瞭解詳細資訊:
https://www.ipd.gov.hk/tc/trade-marks/current-topics/trade-marks-amendment-ordinance-2020/index.html

任何疑問,請聯繫楊素滿律師 (evelyne.yeung@oln-law.com)。 免責聲明:本文僅供參考。高李嚴律師事務所對任何人因本文所所載的任何內容而行所造成的任何損失和/或損害不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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