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费用及缴费
2.1 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中不同的因素﹐本行之费用主要是按执行 阁下指示的时间﹐ 阁下委托事项的复杂性﹐及有关人员的资历及经验收费。每位合伙人律师、律师、实习律师、法律诉讼员及法律文员(“赚取费用者”)之收费通常是按照为阁下工作之每小时收费率计算﹐而本行的每小时收费率会定期发布及更新﹐最新的每小时收费率详见附表。本行保留不时更改该收费率的权利,恕不另行通知。 在此情况下,新收费率将于本行下一张账单中显示。当新的赚取费用者加入本行﹐本行的收费率一般来说会根据其他取得相近资格及经验的赚取费用者的收费率而收费。本行实行一套计时系统﹐准确纪录本行律师及法律诉讼员执行每一客户之指示所花之时间。
2.2 正如聘用函所提到﹐本行可能要求 阁下在处理事宜的不同阶段预付款项﹐作为本行的将衍生之费用或本行可能为 阁下垫付的开支。如果基于委托事项的发展情况﹐无论是具争讼性或非争讼性的事务﹐本行可能酌情以 阁下之预付款项支付本行所发出之账单﹐而当预付的款项用尽时﹐本行会要求 阁下进一步预付款项﹐以保证在聘用期间﹐阁下在本行的账户能维持一个款项余额。
2.3 本行保留在委托事项完成前向 阁下按月发出中期账单的权利﹐而每张账单均为当中所述金额的最终账单。
2.4 所有本行所发出的账单须于在收到时被立即支付,而 阁下亦同意在账单日期起计 30 天内全额支付账单。在此时限之后﹐所有未付账单将会被按每月 2% 的利率计算而收取利息。在 阁下全额支付所有账单之前﹐本行保留对阁下的档案、文件或工作产品行使留置权的权利。
2.5 本行会定时向 阁下发出账单﹐详列本行收费及为 阁下所垫付的开支﹐以及本行收到与委托事项有关之大律师及第三者收取费用的通知。通常账单会每月发出﹐或在完成 阁下指示中的某个阶段或工作。如本行认为直至当日已完成某个金额的工作或达到为 阁下垫支的某个金额、或由 阁下发出中期指示后已有一段时间、或由本行发出对上一张账单后的某段时间﹐本行均会发出账单予 阁下。根据是项条款所发出之账单﹐均会被视为为 阁下工作之最后账单﹐而 阁下亦同意支付该账单。
2.6 本行亦会行使酌情权﹐随时以 阁下之预付款项或存于本行之其他款项﹐支付上述有关 阁下之账单。
2.7 阁下有权于本行账单发出30天内要求对该账单进行收费评定(由法院检阅)﹐而此权利必须在30天内实行。在阁下向法院作出申请30天后﹐法院可作出收费评定﹐但法院有酌情权决定是否作出收费评定及有关条款。
2.8 如 阁下向本行要求向 阁下以外的第三者发出账单﹐阁下作为本行客户需无条件地及不可撤回地向本行保证 阁下会缴付本行发出之账单。本行可能会向 阁下追讨该发出之账单之收费并对该账单负责﹐即使该发出之账单是致送给第三者。
2.9 本行的账单及有关预付的款项可经网上理财/自动柜员机或通过电汇形式存入以下户口作支付﹕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香港皇后大道中1号汇丰总行大厦
账户名称 ﹕Oldham, Li & Nie, Solicitors
账户 ﹕652 – 059478 – 838
Swift Code ﹕HSBCHKHHHK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