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前的經濟環境中生存下來系:第1節 (企業債務人有哪些選擇)
8 May 2020
在COVID-19大流行剛開始時,我們遇到不少中小型企業(SME)進入恐慌模式。他們大多對即時或將面臨的現金流量問題和對債權人的處理尋求法律意見。
我們現已經過了3個多月的新生活模式。然而,在商業世界中,有很多2020年第一季度的報告顯示大多數企業的收入損失比例都很大,而裁員,減薪及乾脆關門大吉也是常見。
現在與3個月前相比,我們的法律意見會有所不同嗎?答案是會及不會。法律沒有改變,但是病毒的全球傳播對企業造成了進一步的限制,例如入境限制導致供應鏈中斷。這種變化的情況可能需要重新考慮商業策略,因而衍生再進一步考慮法律策略的需要。
在本系列的第2節,我們將探討目前在某些經濟領域運營的企業公司的方案。在這節,我們先討論公司破產法的基本知識。
商業考慮
董事和股東應首先考慮當前的經濟環境,業務預測和個人喜好,以決定該業務是否值得保留。一個全面的長期性風險評估是必要的,而分析短期內能否履行所有法律上的責任也是需要的。
與債權人的談判
短期性的分析很在乎債權人(例如金融機構,房東,供應商和僱員)是否願意給予企業一些喘息空間。
與債權人進行談判時,要直截了當並提供具體的還款計劃。通常,債權人同樣有誠意讓公司繼續營運,目的是放長線, 希望公司在將來有能力償還債務。具體的還款/籌款計劃會使債權人充滿信心。
如果債權人是銀行,而債務是藉貸產生的,則藉貸通常以公司的某些資產(例如設備,收入),大股東的資產(例如土地資產)以及董事和股東的個人擔保為抵押。因這些擔保及抵押,破產可能是董事和股東面臨的真正風險。與銀行成功達成協議固然是上策,但談判需要很高的技巧,特別是如果該企業是一家談判籌碼比較弱的SME。
在當前的香港經濟中,尤其是在租賃即將到期的情況下,在合約內可以加入以下條款:中斷條款(提前終止租賃的權利),減租條款(在某些情況下容許減租及免租期條款)不可抗力條款(實質上是終止租賃條款)。
我們公司曾討論過不可抗力條款及其操作方式:https://oln-law.com/are-you-frustrated-by-your-force-majeure-clause。對於法律允許處理員工離職或減薪的方法,我們在此發表了一篇文章:https://oln-law.com/employment-matters-to-consider-in-economic-downturn。
Scheme of Arrangement債務重組/清盤的替代方案
如果談判失敗,並且公司無法找到償還債務的方法,應考慮訂立一項Scheme of Arrangement,這個scheme實質上是公司跟債權人及股東的一個和解方案。債權人接受的還債通常遠少於其全額欠款。這是代替清盤的方法。
提案完成後,公司必須向法院申請召集股東和債權人的會議,以尋求他們對方案的同意。在《公司條例》(第32章)第674條框架內達成的協議必需要75%的票數通過。獲得該通過後,方案必須由法院批准。在決定是否批准該計劃時,法院將考慮以下因素(Re China Singyes Solar Technologies Holdings Ltd [2020] HKCFI 467):
(1)該方案是否基於允許的目的;
(2)被召集為同一類的債權人是否具有足夠相似的法律權利,和相同的利益;
(3)會議是否按照法院的指示適當召開;
(4)是否已向債權人提供有關該方案的足夠信息,以使他們能夠作出知情的決定;
(5)是否已取得必要的法定人數;
(6)對方案的支持是否一個平常但誠實及聰明的人會作出的決定,
(7)在國際情況下,該分案與香港之間是否有足夠的聯繫,以及該分案在其他相關司法管轄區是否有效。
一個Scheme of Arrangement的運作需要相當的時間及金錢,特別是因為它涉及單獨的法院申請和會議。即使召開會議,也可能難以獲得75%的支持,例如,如債權人認為他們在單獨的法律程序中可能獲得更好的結果。此外,在該計劃得到法院的全面批准,沒有任何事情可以阻止債權人到法院對公司提出法律訴訟。
清盤
債權人追討債務的選擇中,把公司清盤最為嚴峻。 該過程涉及清盤人代公司執行追討債務的事項,在這途中,幾乎一定涉及董事給予關於資金流動及財政/金融交易的證據(通過宣誓書或上庭作證)。
法院會在以下情況作出清盤命令:
1.債務人在收到法定要求索請書的21天內未支付或未提供足夠的擔保,金額超過10,000港元。
2.債務人未完全或部分地履行法院對有利債主的判決或命令。
3.當債權人證明債務人未能如期償還債務(現金流量測試)或公司資產不足以償還其債務(資產負債表測試)。
反對法庭作出清盤令的其中一個方法是證明債務的存在受爭議。
避免在公司遇到困難時進行商業交易
清盤人具有廣泛的權力調查公司事務及其董事和高級人員的行為。 特別是,清盤人可能會質疑以下類型的交易:
1. 遜值交易(低估交易),定義為:(i)公司在沒有收到任何對價的情況下做出交易;或(ii)交易的對價比較市面的價值為低。有關的審查時間是在公司清盤開始之日(即提出清盤呈請的時間)之前的5年。
2. 不公平的偏好,是指公司給予某些債主比較好的回報或債權優先,債權人處於比通常情況下更好的地位。為了給予與公司有關連的人(即包括董事配偶或跟董事有血緣關係的人)不公平的優惠,受到審查的有關時間範圍是清盤開始之日前兩年 。如果對無關連的人給予不公平的偏愛,則受審查的相關時限為6個月。
如果發現某交易是遜值交易或不公平的交易,清盤人有權開始法律訴訟,以收回資產,而公司董事可能會因批准/允許交易而面臨民事或刑事制裁。
由於上述原因,董事在處理公司交易時,一定要小心行事。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關面臨債務危機的公司的權利,義務及選擇,請隨時與趙君宜律師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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