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和行政訴訟中處理無理訴訟人

一位無理纏繞的訴訟人(“無理訴訟人”)是一位經常採取法律訴訟但沒有足夠法律理據支持這些訴訟的人。他們通常具有以下特徵:

  • 給被告造成不便,使其遭受騷擾,或無理訴訟人可能獲得的收益與訴訟的正本完全不成比例 (Attorney General v Barker [2001] WL 191122 (English Queen’s Bench)) ;
  • 對同一個被告重複相同的訴訟,可能在理據上有微小的變化 (Barker, supra);
  • 立即上訴或挑戰每個法院的判決 (Barker, supra);
  • 未能注意到或不遵守法院的命令 (Barker, supra);
  • 不遵守程序, 例如最後一刻才提交證據、延遲/不遵守期限、不遵守法院命令、不遵守送達法律文件的程序或完全無視送達法律文件的要求、或抱怨其他人不應該根據相關的程序把法律文件送達給他;
  • 出席聆會時,無法以禮節行事,而且可能向對方或法官做出侮辱的行為或說出侮辱的言論 (Ng Yat Chi v Max Share Ltd et al [2005] 1 HKLRD 473 (CFA))
  • 很多時候,總是沒有律師代表或被拒絕法律援助的申請 (Ng Yat Chi, supra);
  • 欺詐行為 (Yuen Oi Yee Lisa v Charoen Sirivadhanabhakdi & Ors [2015] HKDC 1336 );
  • 同一時間,用不同的途徑要求上訴,而結果是法院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多項訴訟,向行政機構投訴,在地區法院或高等法院把已被判了敗訴的案件從新開始訴訟,以及向上訴法院和終審法院尋求上訴(X v MM and Anor [2018] HKDC 215)

無理訴訟人可能會嘗試申請法律援助,但是即使他滿足經濟審查,也可能不能通過訴訟具有合理理據的檢測。

以下是受害者對付無理訴訟人的一些辦法及工具:

1. 禁制令

禁制令是一個法院的命令,要求當事人避免在特定時期內做出特定行為(禁止性禁令)或要求當事人做出特定行為(強制性禁令)。

在無理訴訟中被禁止的行為的例子:

  • 向無關的第三方披露機密/個人訊息(用這些信息尋求法律建議除外);
  • 騷擾無辜的一方(例如通過發送信件/電子郵件/電話、短訊);
  • 作出/發布誹謗性言論,針對無辜的一方;
  • 公開被禁制令保護的信息。

2. 剔除申請

法院可自動或應要求,在訴訟的任何階段,剔除申索陳述書或狀書的任何內容。做這類型申請的理據如下:

(a) 該狀書或註明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或抗辯(視屬何情況而定);
(b) 該狀書或註明屬於惡意中傷、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
(c) 該狀書或註明可能會對有關訴訟的公平審訊造成損害、妨礙或延遲;
(d) 在其他方面而言該狀書或註明是濫用法庭的法律程序。

如果該申索曾經被法院作出判決,法院不會允許原告往後再提起同一個申索。

3. 限制申請令/限製程序令/《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27條

實務指示11.3建立了兩個命令,讓法院可以制止無理訴訟人繼續提出訴訟:限制申請令(RAO)可以限制無理訴訟人進行當前訴訟,而限制訴訟令(RPO)可以限制無理訴訟人進行已經啟動的多重訴訟。

《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27條提供另外一個很好的方法制止無理訴訟人在將來繼續提出訴訟。根據這一個條例作出的判決,無理訴訟人不得進行任何未來的訴訟程序,除非獲得法院的預先許可。

4. 欠缺狀書/缺席判決

因為無理訴訟人通常不依照程序或時間表做事,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13和19條,被告人可以申請拿一個缺席判決,是一個快速完結訴訟的好辦法。

5. 除非命令

如果不希望直接申請刪除/簡易判決,無辜的一方可以選擇申請 “除非命令”,並利用無理訴訟人未能遵守法院的指示,繼續採取行動或做出最終判決。

6. 簡易判決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14條,無辜的一方可以申請簡易判決。

7. 交付羈押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52條,法院有權根據鄙視法院的行為作出羈押的命令 (鄙視法院的行為包括違反禁制令)。如果無理訴訟人始終不遵守法院命令,法院有權判監。

8. 禁止發布命令和匿名命令

匿名命令和禁止發布命令能夠幫助保護無辜者的身份,並減少對無辜者在聲譽上受到的損害。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關如何處理無理訴訟人的法律意見,請隨時與我們的訴訟合夥人趙君宜律師談談。

趙君宜律師
+852 2186 1885
合夥人,爭議解決
高李嚴律師事務所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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