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枉毋縱?

最近在《南華早報》上發表的一篇文章(於2020年9月19日發表在《亞洲周刊》增刊上)引起了我的關注。2016年,在中國四川省遂寧市,一位母親推著嬰兒車出門,載著她的12個月大的嬰兒。突然,一個用於手部鍛煉的金屬球,在附近樓宇從天而降,擊倒嬰兒,並導致該嬰兒死亡。

事後當局進行調查,但並沒有找到肇事者。即便如此,該家庭還是向涉事樓宇內的所有業主提起訴訟。此案最終在船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經審訊後,法院裁定該樓宇的所有業主均應負上責任,並責令他們共同賠償損失。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糾紛」,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只要業主或房屋的使用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已沒有過錯,則推定其有過錯。法庭認為此舉證原則適用於該樓宇的所有業主。

即使只有一所住戶可以犯下涉事行為,但法官指出,平衡各方利益,法律應保護弱者,從而達到賠償受害者的目的,並向社會傳達警號。樓宇中的每個業主均被責令賠償人民幣3000元。換句話說,真正的罪魁禍首逍遙法外,逃過法網,避開面臨數十萬元罰款和最高一年監禁的刑期。無容置疑,判決引起其他無辜業主的不滿。
此案受到了內地網民的熱烈關注和評論。雖然沒有人會否認嬰兒的家庭應該得到賠償,但對無辜的人追究責任和懲罰明顯是不公平的。很多人指責警察在調查此案失職,包括提出以下質疑:1)當局有否對金屬球進行了指紋識別?2)當局有否在每個公寓中搜索並嘗試尋找匹配的金屬球(金屬球通常以一對形式運作)?3)由於一般都是較多老年人使用金屬球,用作按摩之用,當局有否對該樓宇的老年住戶進行額外調查和蒐證?有些人將此判決批評為二流司法,也有些人指法院逃避問題。

對來自西方的讀者來説,僅僅為了不讓真正肇事者逃出法網,而採取寧枉毋縱的原則,令人嗤之以鼻。這讓我想起了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納粹德軍採取的一種報復行動。為了不讓殺害德國士兵的肇事者逃之夭夭,他們往往不惜把整條村莊的人全部處決。

但從另一個角度而言,此判決真的可以與卑鄙的納粹戰術相提並論嗎?追究涉事責任,讓肇事者承擔責任,同時讓受害者獲得應有賠償,絕對符合公共利益。可能只有這種政策性的判決,才能使大廈管理人員改善安全措施,並對大廈安全更加謹慎。

然而,在這種情況下採取過錯推定原則,也不無可取之處。無辜的住戶不難滿足此舉證責任。一定有很多住戶在案發時間不在他們的住所,並能提出相關不在場證據,包括目擊證人。無辜的住戶也可以證明自己從未擁有或使用過這種金屬球。

從法律的角度而言,雖然香港奉行無罪推定原則,可是,實際上,法庭往往採取過錯推定原則。幾乎所有針對政府公務員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控罪,只要證明到他們的銀行賬戶上有太多資產,而超出他們條件容許所獲得的資產,便往往已經能證明他們受賄了。在英國,在收受或處理黑錢的控罪,法律假定所涉金錢或財產皆為犯罪得益,除非被告能證明相反的情況。

這些過錯推定原則是為了公共利益。這些推定不僅使所有遭受不法行為的受害者得益,更對整個社會有莫大裨益。這些原則不僅幫助上述遇到人生巨變的父母,也能幫助我們每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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