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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立遺囑人的精神行爲能力

背景

人口老化已經成為許多都市面臨的一大挑戰。與英國和日本等已發展經濟體類似,香港亦面臨嚴重的人口老化問題。香港的人口老化的趨勢預計將持續,並且到2046年[1],人口的年齡中位數將達到55.5歲。

因此,許多人對生死議題的討論變得更加開放,包括草擬遺囑和進行遺產規劃。在你指示律師準備遺囑之前,你必須知道只有在具備立遺囑所需的精神行爲能力的情況下,訂立的遺囑才算有效。

然而,究竟何為立遺囑所需的精神行爲能力?如何進行相關的評估工作?

評估立遺囑所需的精神行爲能力

英國案件 Banks v Goodfellow[2] 定出的法律原則,釐定立遺囑所需的精神行爲能力的標準,並同樣適用於香港。在進行精神行爲能力的評估時,作為立遺囑者,你必須具備以下三者:

  • 了解訂立遺囑的行為性質及其影響;
  • 知悉被處置的財產的範圍;及
  • 明白你的指示。

Re Estate of Au Kong Tim (Wills: Validity)[3] 一案中,香港上訴法院強調律師遵循此三部測試的重要性,並提及著作《Assessment of Mental Capacity. A Practical Guide for Doctors and Lawyers》中,列出評估立遺囑所需的精神行爲能力的清單(下稱「清單」)。

清單

根據清單,三部測試包含以下數點:

1. 了解訂立遺囑的性質及其影響:

你應該明白:

  • 你將會去世
  • 你的遺囑將在你去世時生效,而在你去世前遺囑並不會生效
  • 在具備精神行爲能力的前提下,你可以在去世前隨時更改或撤銷已訂立的遺囑

2. 知悉被處置的財產的範圍:

你應了解並作出以下選擇:

  • 指定遺囑執行人(同時最好說明為何選擇他們)
  • 決定每位受益人所獲得的財產
  • 受益人的贈與是為無前設的贈與或有條件的贈與(例如,受益人獲得一筆過贈與,或被允許在其生前使用留下的住宅物業)。
  • 如果你在生前耗盡財產或售出物業,受益人可能會因此蒙受損失
  • 受益人可能比你先行離世
  • 你是否已經簽訂遺囑,如有,則新遺囑與舊遺囑之間的不同之處及其原因

3. 明白遺囑的指示:

法官在 Banks v Goodfellow 案中使用了Extent(程度)一詞而非value(價值)。若資產由他人管理且缺乏最近的投資報告或估值研究,評估精神行爲能力的過程可能變得困難。

在這種情況下,你的律師應對你提供有關財產的程度,進行合理的評估以及考核。

你應該了解:

  • 你所有個人單獨擁有財產的程度與範圍
  • 在你離世時,聯權共有的財產(俗稱長命契)一般會自動轉移給其他尚存的共同擁有者,不論遺囑如何指定此類財產的分配
  • 在你離世時,是否存在不受遺囑條款影響的合約得益和福利(如保險單、某類養老金等)。
  • 在你有生之年,你的財產的程度與範圍可能會發生變化

4. 他人的利益和潛在申索

你應該清楚知道你所作出的指示和意願。作為立遺囑者,即使你的指示和意願可能會被他人視作存有偏頗,但你亦有權忽略他人看法。你亦必須能夠說明個人的偏好以及排除某些受益人的理由。例如,某些的受益人:

  • 可能已經從你身上獲得足夠的供養和贈與
  • 可能經濟條件比其他人優越
  • 可能比其他人對你更細心或作出更多照料
  • 可能因為年齡、身體或精神行爲能力而更需要協助

本行如何提供協助?

我們提供有關起草遺囑的初步諮詢服務,以及提供評估精神行爲能力的有關服務。我們的律師在評估立遺囑者是否具備必要的精神行爲能力擁有豐富的經驗。如精神行爲能力存疑,本行可安排精神科的專科醫生協助進行評估,以確保客戶具備所需的精神行爲能力。如 閣下對上述事宜有任何疑問,請聯絡我們的合夥人林雋溢先生或律師袁向凡先生


[1] Yiu, William and Ng, Kang-Chung, “Hong Kong going grey faster than expected, sparking fears over healthcare, calls for new retirement policies” (《南華早報》,2023年8月17日),可於以下網址獲得: https://www.scmp.com/news/hong-kong/society/article/3231335/hong-kong-going-grey-faster-expected-sparking-fears-over-healthcare-calls-new-retirement-policies, 索取日期為 2025年 1 月 8 日。

[2] (1870) LR 5 QB 549.

[3] [2018] 2 HKLRD 864.

免責聲明:本文僅供參考。本文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詮釋為香港法律建議或向任何人提供的任何與此相關的法律建議。對於任何人因本文所含的内容而造成的任何損失和/或損害,高李嚴律師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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