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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司法管轄區有關體外人工受孕的法規簡介

(這篇文章發表在 2025年二月香港律師會會刊)

體外人工受孕(IVF)已經成為輔助生育技術的基石,為同性夫婦、單身人士、不孕不育的夫婦及/或高風險孕婦帶來希望。隨著醫療科學進步,此程序已變得更加可及,成功率也越來越高。然而,世界各地有關 IVF 的法律架構卻有很大差異。本文將探討 IVF 在多個司法管轄區的法律狀況,突顯主要法規、倫理考量及社會影響。

IVF 的重要性日益提升

IVF 始於 1978 年世界上第一個「試管嬰兒」Louise Joy Brown 的誕生。 到1982年, Brown 的妹妹出生時,後者已經是世界上第 40 個試管嬰兒。自此之後,試管嬰兒的程序不斷演進,成為因年齡、健康狀況及/或生活方式選擇等各種因素而難以成孕的男女提供常見的解決方案。自 2001年起,世界衛生組織已承認不孕不育是影響數百萬人的重大全球健康問題,估計全球每六個育齡人口中,就有一人會在一生中的某個階段遇到生育問題。世衛強調公平取得生殖技術的需要。

司法管轄區的差異與法律考量

澳洲

澳洲已透過生殖技術認證委員會和國家健康與醫學研究委員會,為 IVF 建立了全面的法律架構。新南威爾士州的《2007 年輔助生殖技術法》 容許因醫療和社會原因進行 IVF。公共資助和私人 IVF 診所可對 IVF 患者施加年齡限制。立法的明確目標之一是防止人類生殖商業化。因此,人類胚胎的銷售在澳洲並不合法。如果在 IVF 中使用捐贈的胚胎,胚胎必須作為無私的捐贈,儘管可以支付合理的費用。 知情同意也是關鍵一環,雙方均須同意使用他們的配子。在新南威爾士州,供應商在使用超過 15 年的胚胎之前,必須獲得健康部長批准。

加拿大

在加拿大,《輔助人類生殖法》規範 IVF,強調病人的安全和知情同意。該法律容許基於醫療原因的 IVF,而基於社會原因的 IVF 的定義則不太清晰。胚胎的儲存期最長為 10 年,而各省對 IVF 的公共醫療保障也不盡相同,有些省為 IVF 治療提供部分公共資金或稅收抵免。例如,在安大略省,政府為每位患者提供一個 IVF 週期的治療,但患者必須是 43 歲以下的安大略居民。《輔助人類生殖法》禁止出售卵子、精子及/或胚胎,並特別聲明無私捐贈符合加拿大的價值觀

德國

德國對 IVF 持保守立場。《胚胎保護法》可追溯至 1990 年,該法禁止捐贈卵子、代孕、以非醫療理由製造胚胎,並限制一個週期內可移植的胚胎數量。少數州為同性夫婦和未婚夫婦提供 IVF 資助,但絕大多數州只為異性夫婦提供協助。過時的法律架構反映出社會價值觀顯然已經進化。現屆德國聯合政府成立了一個專家委員會,於 2024 年 4 月建議將卵子捐贈合法化並加以規範,並在有限的情況下將代孕合法化。

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的《生殖科技及胚胎研究實務守則》 由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於 2002 年發出,同樣反映了保守的價值觀。由於香港尚未在法律上承認同性婚姻,因此同性婚姻中的夫婦和單身婦女,尚未能使用凍卵懷孕服務。香港只容許無私捐贈卵子進行 IVF,商業代孕是不合法的。少數公立醫院為 40 歲以下香港永久性居民且無親生子女的夫婦提供公立 IVF 服務。不幸的是,初次預約 IVF 的等候時間可能長達三年。

日本

日本的 IVF 普及率不斷上升。在 2021年,每 11.6 名新生嬰兒中就有一名是 IVF 嬰兒。然而,法律對 IVF 的支持仍然有限。《人類克隆技術規範法》規範 IVF,只容許在嚴格規範下進行。胚胎儲存是容許的,但法律強調不應基於非醫學原因製造胚胎。由於出生率下降, IVF 及其他不孕治療已於 2022 年加入國家健康保險,但僅適用於已婚夫婦。日本沒有管制代孕的法律條文。

英國

英國根據《1990 年人類受精與胚胎學法》 為 IVF 提供進步的法律環境,還設立了人類受精與胚胎學管理局。儘管診所可能會實施各自的政策,但基於醫療和社會原因進行 IVF 是容許的,對婦女沒有年齡限制。 IVF 可獲得公共資助,取決於患者的居住地,但通常僅限於面對醫療不孕不育的夫婦。在英國,付費代孕是合法的,但代孕協議不可強制執行

美國

在美國, IVF 和代孕的法律主要由各州監管,導致巨大差異和複雜情況。雖然許多州立法支持 IVF 和商業代孕,但有些州則基於倫理或宗教信仰而施加限制。 IVF 的保險承保範圍也有很大差異,有些州強制承保不孕不育治療。 2024 年 2 月,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裁定冷凍胚胎應享有與兒童相同的權利,導致 IVF 治療癱瘓。不孕不育服務提供者暫停了試管嬰兒治療,因為他們害怕在治療過程中任何胚胎被摧毀時,會以「非正常死亡」罪被起訴。直至為生育提供者制訂了某些保障措施後,IVF 治療才得以恢復。

結論 — 道德與社會影響

不同司法管轄區圍繞 IVF 的法律框架有很大差異,其指導原則在文化、倫理和社會價值觀上截然不同。胚胎權利、同意和取得生殖技術等問題是公眾討論和立法的重點。

免責聲明:本文僅供參考。本文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詮釋為香港法律建議或向任何人提供的任何與此相關的法律建議。對於任何人因本文所含的内容而造成的任何損失和/或損害,高李嚴律師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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