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精神健康恶化时如何保护家庭财产:持久授权书与产业受托监管人的比较

随着长辈越来越长寿,有时后,他们的意识/精神能力可能会下降。为了保护家庭资产,年轻的家庭成员可能希望接管家庭资产的处理,但如何避免法律挑战呢?根据《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持久授权书容许授权人在自己精神上还有能力的时候,委任受权人,为授权人日后变为 “精神上无能力行事” 作准备。

如下所述:
• 即使已经出现精神上无能力行事,该持久授权书也会有效。
• 与使用《精神健康条例》(香港法例第136章)的产业受托监管人相比,这制度更加方便和具成本效益。引用《精神健康条例》之前,该人的状况要达到完全无法做出自愿和知情的决定。 再说,“精神上无能力行事”的测试更加严格。

程序的要求:
• 跟《持久授权书(订明格式)规例》(第501A章)规定的形式
• 受权人必须年满18岁(不能是信托公司)
• 授权人在签署持久授权书时是在注册医生,香港执业律师和两名证人面前签名
• 医生必须证明授权人精神上具有能力行事
• 律师必须证明授权人在医生签署后的同一时间或在28天内精神上具有能力行事
• 授权人必须承认是自愿签署文件的
• 授权人必须指定将赋予受权人什么权力(与一般授权书不同,授权人不能对他的所有财产和财务事务给予一般/没有差别地授权)
• 如果有两名受权人,授权人必须指定其权力是共同的(需要两个受权人的同意)还是共同及连带(任何一个受权人都可以决定)
• 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注册持久授权书(该登记册是开放供公众查阅)

实质性要求的两个要素:

1. 无法理解持久授权书的影响,或者由于以下原因而无法做出授予持久授权书的决定:

– 精神紊乱定义为精神病,属智力及社交能力的显著减损的心智发育停顿或不完全的状态,而该状态是与有关的人的异常侵略性或极不负责任的行为有关连的,有精神病理障碍,或不属弱智的任何其他精神失常或精神上无能力;或

– 智力障碍,定义为一般智力功能低于平均水平且适应性行为不足;和

2. 在做出合理努力理解授权人后,无法与授权人交流授予或希望授予持久授权书的意图

质疑持久授权书有效性的人要承担举证责任。

请注意,一个人即使患有精神障碍,也不一定缺乏授予持久授权书的能力。只要他充分了解持久授权书的性质和作用,并自愿将持久授权书授予他选择的受权人,持久授权书是有效的。

实际上,只要医生和律师进行的评估在程序上和实质上是正确的并针对授权人的情况而定,就可以成立有效的持久授权书(广泛流行的MMSE测试是不具结论性的,应视情况而定考虑其他临床测试),而且医生和律师都保留了足够详细的同期记录,这些记录在任何潜在法律程序都会有用。

最后,还应考虑3个注意事项:
• 持久授权书的有效期
• 如在一段长的时间内进行多次评估,会否有助提高法律的认受性
• 是否需要“更新” 授权人的其他法律文件,以便所有财务有关的文件彼此一致

如想了解更多,请随时与争议解决合伙人赵君宜律师(+852 2186 1885)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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