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资产追索综合计划
11 Nov 2020
如何连接各地的追索和执行行动
离岸公司越来越多地被用作资产保护的工具,令贷方的债务追收和资产追回行动更具挑战性。 如果发现目标资产是由离岸公司(如果借款人来自国内或香港,很可能是英属维京群岛公司)持有的,贷方很多时候会停止执法程序。 本文旨在为贷款人就如何计划跨境行动以最大程度地提高回收率提供实用指导。
有抵押债务
先讲述较理想的情况,即债务受抵押(例如股票)保障,贷款人应在违约时迅速采取措施,以根据抵押文件强制执行担保利益。
大多数股票抵押是受衡平法监管,其实益权已转让给贷方,并且附有一套预先签订的文件以便贷方转让法定所有权。 但是,转让文件的签发和提交本身并不会赋予贷方不受限制的所有权,因为一旦偿还债务,在衡平法底下借款人可赎回股份的所有权。
为了消除上述衡平权益,贷方须根据抵押文件的规定,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出售股份:1)在取得抵押之所有权后出售予第三方; 2)利用预先签定的委托书出售; 或3)委任接管人出售。 看起来很简单,在行使销售权时,贷方有法律责任要行使合理的努力以取得在可行情况下的最佳价格。此外,法定下还禁止 “自我交易”(即贷方不能购买抵押权益)。 在这些限制底下,通常建议将出售责任委托给专业的接管人。
检查清单
1. 抵押文件的管辖法律是什么?
2. 是否有转移法定所有权的机制?
3. 在抵押文件下有那些方法执行权益?
4. 行使销售权的最佳方法是什么?
无抵押债务
如果没有任何抵押,则需要法院的协助,以通过借款人拥有的资产收回欠债。 如债务受香港或中国法律管辖,许多贷方都知道,第一步,应寻求法院判决以确认债务的有效性。 如借款人持有海外资产,则应进一步将判决经由资产所在地法院认定其有效性 (技术上称为 “本土化”)。
尽管香港与英属维京群岛之间没有协议互相承认彼此的判决,但最近英属维京群岛法院承认并执行了中国法院判决,是英属维京群岛法院第首次承认中国法院判决的案例。该申请源于对中国债务人的判决,债务人是英属维京群岛公司的唯一股东,藉该公司持有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份。
在将国内判决本土化后,英属维京群岛进法院接着针对该公司的股份颁发押记令。这使贷方成为有担保贷方。但是,由于实际上很难出售几乎没有账簿和记录的股票,于是贷方决定申请任命接管人,接管人可行使股东投票权来控制公司,以进行清算。其资产最终偿还贷方。
在批准申请时,法院确认可以针对英属维京群岛公司的股份任命接管人,然后接管人有权先任命公司董事,再以公司之名出售资产来实现股份的价值,从而偿还判决债务。 法院特别提到,在基础资产价值未知的情况下,任命接管人而非直接命令出售股票是合适的。
英属维京群岛法院为协助外国贷方的实际做法绝对是佳音。
检查清单
1. 债务的适用法律是什么?
2. 债务是否有争议?
3. 资产位于何处?
4. 是否有足够的有关资产价值的信息来帮助处置资产?
结论
关键要点: 贷方在追索行动前应寻求涵盖香港和离岸方面的综合建议,这将能够有效收回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