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們對立遺囑人的精神行爲能力存疑,應對方式爲何?
背景
在上一篇文章中, 確保立遺囑人的精神行爲能力,我們探討確保年長或體弱的立遺囑者的精神行爲能力的重要性。然而,如果我們對立遺囑人的精神行爲能力存疑,我們應如何處理?
實際的應對方式
如果你的律師對你的精神行爲能力有所顧慮或懷疑,一般而言,實際的處理方法為安排醫生進行評估。雖然沒有嚴格規定受委託的醫生需為診斷或治療精神障礙的專科醫生,受託的醫生也不需為《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中第2(2)條 所指的認可醫生,,我們仍然建議聘請精神科專科醫生或專家,以進行全面的評估。
一般而言,精神科醫生會考慮以下各個層面:[1]
1. 理解能力
你能否理解有關你所作出決定的資訊,包括:
- 遺囑的性質和目的
- 訂立遺囑的好處和風險
- 不訂立遺囑的潛在後果
- 其他替代方案及其風險與利益
2. 信息保留能力
你能否將資訊保留足夠長的時間以作出有效的決策?
3. 相信能力
你能否相信自己所獲得的資訊,並將其應用於自身情況?
4. 權衡能力
你能否權衡所有相關因素(風險、利益、短期結果和長期結果)並作出決策?
5. 表達能力
你能否透過言語或非言語方式清晰地表達你的決策?
如果精神科醫生認為立遺囑者具備所需的精神行爲能力,一般的建議做法為遵守「黃金定律」(Golden Rule),即委托精神科醫生同時成爲你遺囑的見證人,見證簽署。
本行如何提供協助?
我們提供有關起草遺囑的初步諮詢服務。我們的律師在評估立遺囑者是否具有必要的精神行爲能力的事務上, 擁有豐富經驗。如對精神行爲能力存疑,我們可安排精神科專科醫生協助進行評估,以確定客戶的神智能力。如 閣下對上述事宜有任何疑問,請聯絡我們的合夥人林雋溢先生或律師袁向凡先生。
[1] 洪秉基醫生,《Framework for clinical assessment of mental capacity in older adults》 (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2013年7月28日講座有關資料),取自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官方網站:https://www.hkmc.com.hk/files/page/82/2.%20Framework%20for%20clinical%
20assessment%20of%20mental%20capacity%20in%20older%20adults%20%20Dr.%20Gabriel%20Hung.pdf,201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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