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費用及繳費
2.1 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中不同的因素﹐本行之費用主要是按執行 閣下指示的時間﹐ 閣下委託事項的複雜性﹐及有關人員的資歷及經驗收費。每位合夥人律師、律師、實習律師、法律訴訟員及法律文員(“賺取費用者”)之收費通常是按照為閣下工作之每小時收費率計算﹐而本行的每小時收費率會定期發佈及更新﹐最新的每小時收費率詳見附表。本行保留不時更改該收費率的權利,恕不另行通知。 在此情況下,新收費率將於本行下一張賬單中顯示。當新的賺取費用者加入本行﹐本行的收費率一般來說會根據其他取得相近資格及經驗的賺取費用者的收費率而收費。本行實行一套計時系統﹐準確紀錄本行律師及法律訴訟員執行每一客戶之指示所花之時間。
2.2 正如聘用函所提到﹐本行可能要求 閣下在處理事宜的不同階段預付款項﹐作為本行的將衍生之費用或本行可能為 閣下墊付的開支。如果基於委託事項的發展情況﹐無論是具爭訟性或非爭訟性的事務﹐本行可能酌情以 閣下之預付款項支付本行所發出之賬單﹐而當預付的款項用盡時﹐本行會要求 閣下進一步預付款項﹐以保證在聘用期間﹐閣下在本行的賬戶能維持一個款項餘額。
2.3 本行保留在委託事項完成前向 閣下按月發出中期賬單的權利﹐而每張賬單均為當中所述金額的最終賬單。
2.4 所有本行所發出的賬單須於在收到時被立即支付,而 閣下亦同意在賬單日期起計 30 天內全額支付賬單。在此時限之後﹐所有未付賬單將會被按每月 2% 的利率計算而收取利息。在 閣下全額支付所有賬單之前﹐本行保留對閣下的檔案、文件或工作產品行使留置權的權利。
2.5 本行會定時向 閣下發出賬單﹐詳列本行收費及為 閣下所墊付的開支﹐以及本行收到與委託事項有關之大律師及第三者收取費用的通知。通常賬單會每月發出﹐或在完成 閣下指示中的某個階段或工作。如本行認為直至當日已完成某個金額的工作或達到為 閣下墊支的某個金額、或由 閣下發出中期指示後已有一段時間、或由本行發出對上一張賬單後的某段時間﹐本行均會發出賬單予 閣下。根據是項條款所發出之賬單﹐均會被視為為 閣下工作之最後賬單﹐而 閣下亦同意支付該賬單。
2.6 本行亦會行使酌情權﹐隨時以 閣下之預付款項或存於本行之其他款項﹐支付上述有關 閣下之賬單。
2.7 閣下有權於本行賬單發出30天內要求對該賬單進行收費評定(由法院檢閱)﹐而此權利必須在30天內實行。在閣下向法院作出申請30天後﹐法院可作出收費評定﹐但法院有酌情權決定是否作出收費評定及有關條款。
2.8 如 閣下向本行要求向 閣下以外的第三者發出賬單﹐閣下作為本行客戶需無條件地及不可撤回地向本行保證 閣下會繳付本行發出之賬單。本行可能會向 閣下追討該發出之賬單之收費並對該賬單負責﹐即使該發出之賬單是致送給第三者。
2.9 本行的賬單及有關預付的款項可經網上理財/自動櫃員機或通過電滙形式存入以下戶口作支付﹕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香港皇后大道中1號滙豐總行大廈
賬戶名稱 ﹕OLDHAM, LI & NIE, SOLICITORS
賬戶 ﹕652-059478-838
Swift Code ﹕HSBCHKHHHK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