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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迷信:在香港無遺囑死亡的真實影響

在亞洲許多地區,討論死亡和準備遺囑仍然被視為禁忌,有些人甚至認為寫遺囑會帶來厄運或不幸。這種抗拒意味著很多人從未考慮過,當他們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去世時,遺產將受到《無遺囑遺產條例》(第73章)和《非爭議性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無遺囑法」的管控,可能無法與個人意願相符。

在處理已故者的遺產之前,必須向法庭申请遺產承辦書。以下人士有權作為申請者(按照優先順序排列):

1. 配偶

2. 子女

3. 父母

4. 兄弟姊妹

5. 祖父母

6. 叔叔和阿姨

獲授管理遺產授權書的人將成為管理人,負責根據法律處理遺產。管理人必須確定並收集已故者的資產,清償未付的債務和開支,然後根據法律的規定分配遺產。以下是在無遺情况下, 繼承者的優先順序。一般來說,在無遺囑的情況下,法律只允許你的配偶繼承一半,你的孩子繼承另一半。

除了能夠確保您的意願得到遵循之外,立遺囑還有兩個主要原因:

(1) 如果有遺囑,從法院獲得遺產承辦管理書的過程要快得多(快幾個月甚至幾年)。

(2) 避免在您過世後,您的家人或親密伴侶之間發生遺產訴訟。 優秀的遺囑/遺囑承辦律師將能夠計劃一套遺囑及其他文件,以避免那些認為自己曾經得到您經濟支持的人基於與您曾經的密切關係向法院申請分享您的遺產。 香港法律允許享受過您的財務支持的人向法院申請分享您的遺產。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關於這方面的保障,請聯絡我們的合夥人,趙君宜律師 (+852 2186 1885 / +852 9169 4356)。

免責聲明: 本文僅供參考。本文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詮釋為香港法律建議或向任何人提供的任何與此相關的法律建議。對於任何人因本文所含的內容而造成的任何損失和/或損害,高李嚴律師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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