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1.1 此等条款和条件指客户(“阁下”)与位于香港中环雪厂街 2 号圣佐治大厦 503 室的高李严律师行(“本行” )所签署的聘用函(“聘用函” )中所定义的“条款” ﹐并适用于所有本行按 阁下最近以及任何将来的指示所进行的事项以及承担的工作(“委托事项”)。

1.2 除经本行书面同意﹐此等条款和本行的聘用函取代其他所有适用于本行为 阁下承担工作的口头和书面条款。除经本行和 阁下书面同意﹐否则此等条款或聘用函不得被修改。

1.3 此等条款可能会被不时修订。如果条款有任何变更,本行将尽合理努力在变更生效前 7 天向 阁下发出书面通知﹐如果 阁下在此期间未对该修订提出任何书面反对﹐则经修订后的条款将对 阁下具有约束力。

1.4 此等条款的中文版本载于本行的网站(www.oln-law.com/ChineseTerms)并仅供参考之用。倘此等条款的英文版本和中文版本之间存在任何岐义,一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1.5 本行的部分服务可能由本行所拥有和控制的公司提供。为此﹐前述的“公司”包括本行的服务公司﹐目前包括 OLN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OLN Accounting Services Limited 和 OLN IP Services Limited。

2. 费用及缴费

2.1 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中不同的因素﹐本行之费用主要是按执行 阁下指示的时间﹐ 阁下委托事项的复杂性﹐及有关人员的资历及经验收费。每位合伙人律师、律师、实习律师、法律诉讼员及法律文员(“赚取费用者”)之收费通常是按照为阁下工作之每小时收费率计算﹐而本行的每小时收费率会定期发布及更新﹐最新的每小时收费率详见附表。本行保留不时更改该收费率的权利,恕不另行通知。 在此情况下,新收费率将于本行下一张账单中显示。当新的赚取费用者加入本行﹐本行的收费率一般来说会根据其他取得相近资格及经验的赚取费用者的收费率而收费。本行实行一套计时系统﹐准确纪录本行律师及法律诉讼员执行每一客户之指示所花之时间。

2.2 正如聘用函所提到﹐本行可能要求  阁下在处理事宜的不同阶段预付款项﹐作为本行的将衍生之费用或本行可能为 阁下垫付的开支。如果基于委托事项的发展情况﹐无论是具争讼性或非争讼性的事务﹐本行可能酌情以 阁下之预付款项支付本行所发出之账单﹐而当预付的款项用尽时﹐本行会要求 阁下进一步预付款项﹐以保证在聘用期间﹐阁下在本行的账户能维持一个款项余额。

2.3 本行保留在委托事项完成前向 阁下按月发出中期账单的权利﹐而每张账单均为当中所述金额的最终账单。

2.4 所有本行所发出的账单须于在收到时被立即支付,而 阁下亦同意在账单日期起计 30 天内全额支付账单。在此时限之后﹐所有未付账单将会被按每月 2% 的利率计算而收取利息。在 阁下全额支付所有账单之前﹐本行保留对阁下的档案、文件或工作产品行使留置权的权利。

2.5 本行会定时向 阁下发出账单﹐详列本行收费及为 阁下所垫付的开支﹐以及本行收到与委托事项有关之大律师及第三者收取费用的通知。通常账单会每月发出﹐或在完成 阁下指示中的某个阶段或工作。如本行认为直至当日已完成某个金额的工作或达到为 阁下垫支的某个金额、或由 阁下发出中期指示后已有一段时间、或由本行发出对上一张账单后的某段时间﹐本行均会发出账单予 阁下。根据是项条款所发出之账单﹐均会被视为为 阁下工作之最后账单﹐而 阁下亦同意支付该账单。

2.6 本行亦会行使酌情权﹐随时以 阁下之预付款项或存于本行之其他款项﹐支付上述有关 阁下之账单。

2.7 阁下有权于本行账单发出30天内要求对该账单进行收费评定(由法院检阅)﹐而此权利必须在30天内实行。在阁下向法院作出申请30天后﹐法院可作出收费评定﹐但法院有酌情权决定是否作出收费评定及有关条款。

2.8 如 阁下向本行要求向 阁下以外的第三者发出账单﹐阁下作为本行客户需无条件地及不可撤回地向本行保证 阁下会缴付本行发出之账单。本行可能会向 阁下追讨该发出之账单之收费并对该账单负责﹐即使该发出之账单是致送给第三者。

2.9 本行的账单及有关预付的款项可经网上理财/自动柜员机或通过电汇形式存入以下户口作支付﹕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香港皇后大道中1号汇丰总行大厦

账户名称 ﹕Oldham, Li & Nie, Solicitors
账户 ﹕652 – 059478 – 838
Swift Code ﹕HSBCHKHHHKH

3. 终止聘用

3.1 本行可能在某些情况不能继续代表 阁下﹐这些情况例如本行末能得到 阁下恰当的指示﹐或 阁下未有缴付本行发出之账单或本行要求征收的客户预缴款项﹐或出现利益冲突。本行当然希望此类情况不会出现﹐但是﹐在这些情况下﹐本行保留对 阁下发出合理通知后终止代表 阁下的权利﹐并在适当时候﹐于争讼性案件中向法院申请取消有关本行代表 阁下的法院纪录。若在这些情况下﹐本行会保留行使对 阁下有关文件﹐档案的留置权﹐直至阁下付清本行因代表 阁下并执行 阁下有关指示﹐或在其他事务代表 阁下等的一切费用及垫付的开支为止。

4. 客户尽职审查责任及私隐

4.1 为符合香港律师会发出有关防止洗黑钱及恐布分子筹资活动的指引及相关的修订(“AML指引”)。本行必须要求 阁下提供有关文件及数据﹐以完成本行有关客户尽职审查责任的程序。

4.2 在不构成限制上述责任的情况下﹐本行会要求 阁下填写本行的客户数据表格﹐并提供有关文件以确认阁下所填写的数据。

4.3 在 阁下聘用本行期间﹐本行认为在有需要符合AML指引的情况下﹐会要求阁下提供额外的文件及数据。如 阁下未能提供本行所要求的文件及数据﹐阁下确认本行可能不可继续代表阁下。

4.4 任何从 阁下搜集并由本行保管的个人资料﹐本行将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处理。 所有于识别及核实客户资料期间收集的个人资料只供本行作客户尽职审查、于委托事项上向 阁下提供建议并向阁下发送本行可能不时提供的其他服务信息﹐包括法律最新信息、研讨会邀请和其他宣传信息之用。 阁下之个人资料只供本行使用﹐并在有需要情况下﹐为着本行提供服务予 阁下的前题﹐可能会把 阁下个人资料提供予本行的代理﹐承包商或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使用。本行自当符合有关处理所有客户个人资料的法定责任﹐而 阁下亦可随时联络处理委托事项的律师﹐查询由本行保管 阁下个人资料事宜。本行之私隐政策的副本可透过电邮info@oln-law.com 索取。

5. 责任限制

5.1 本行自当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并会尽一切合理的商业努力﹐有效和及时地使用必要的技能和专门知识﹐以具有相应的专业水平提供服务。然而﹐本行明白不能排除某些客户对本行提出索偿要求的可能性﹐所以本行认为加上某些责任限制条款以保障本行面对繁琐的索偿要求﹐实属适当及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

5.2 因此﹐ 阁下作为本行客户﹐如有任何原因向本行索偿﹐本行现列出并 阁下现接受﹐本行的责任只限于本行对 阁下作出之法律服务。而 阁下及本行均接受以下所列出之责任限制﹐在本行作为 阁下之法律代表之职责下﹐本行所应得之款项﹐及专业弥偿贡献的可用性(及成本)的前提下﹐在商业上是公平及合理的。

5.3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阁下同意对于因为 阁下或 阁下所负责的其他人士之疏忽﹑过失或缺乏照顾而引致 阁下一切的损失或损害﹐本行不会对其承担责任(包括合约﹑侵权或其他方式); 而本行只会对一切由本行的违约或疏忽引致合理而可预见的后果而所产生之损失或损害负责。 

6. 合约

6.1 如 阁下不清楚此聘用函内的条款﹐请尽早向本行处理委托事项的赚取费用者提问﹐否则本行将继续代表阁下并视 阁下为已明白及接纳此信件的条款。

6.2 若果聘用函的收信人是多于一位客户的话﹐(或本行于相同的事宜受聘于两位客户)则每位客户对于此信所述的条款须负上共同及各别的责任(与本行另有书面协议者除外)。 阁下亦共同及各别地同意﹐本行可向 阁下全体﹐又或 阁下任何一位收取本行有关费用及为 阁下全体所垫付的开支。 阁下又共同及各别地同意﹐如果 阁下任何一位不愿继续进行上述委托事项﹐本行为了剩下的成员的利益着想﹐可继续代表 阁下其他诸位成员﹐并向 阁下任何一位成员在共同及各别的责任前提基础下收取相关费用。

6.3 此等条款和聘用函的解释将受香港法律监管,而任可因它们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争议、索赔或诉讼,或违反、终止或无效,并均应接受香港法院的专属司法管辖权。

6.4 聘用函和此等条款共同构成对本行与 阁下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6.5 透过提交已签署的聘用函,阁下在此确认已阅读并接受此等条款,并已经讨论了对条款和/或聘用函的任何问题或疑虑,并已收到一份相同的已签署的副本。 阁下并同意根据此等条款和聘用函聘用本行。